海宁一项目无原始资料如何通过验收?

来源:法观网 作者:admin 人气: 发布时间:2020-06-04
摘要:浙江京都世纪影视文化有限公司与上海外高桥建筑安装发展公司签订合同,由上海外高桥建筑安装发展公司承建该中心的浙江京都世纪影视文化中心的工程项目。杨高则代表上海外高桥
浙江京都世纪影视文化有限公司与上海外高桥建筑安装发展公司签订合同,由上海外高桥建筑安装发展公司承建该中心的浙江京都世纪影视文化中心的工程项目。杨高则代表上海外高桥建筑安装发展公司承建这一项目。
  2015年12月1日,浙江京都世纪影视文化有限公司在上海外高桥建筑安装发展公司的实际施工方杨高不知情的情况下单方面解除了合同。2016年,浙江京都世纪影视文化有限公司在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均未办理相关手续且未提供任何资料的情况下,竟然通过了政府有关部门的验收,并办好了浙江京都世纪影视文化中心建筑物的产权证。
  据杨高讲,2012年8月20日,针对浙江京都世纪影视文化有限公司投资建设浙江京都世纪文化园项目,海宁盐官百里钱塘观潮景区管委会(甲方)与乙方浙江京都世纪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乙方)签订合作协议书,其中约定:“浙江京都世纪文化园项目位于海宁市盐官百里钱塘观潮区,方元玫瑰酒店项目以东,三里港以西,钱塘江江堤以北,老01省道以南区块,项目用地60亩。”这份协议书的内容符合法律要求,因此具有法律上的约束性。由此可见,浙江京都世纪文化园项目的建设是有依据的。那么,浙江京都世纪影视文化中心与上海外高桥建筑安装发展公司签订的工程建设合同就是完全合法的。而这一合法的合同居然能够在实际施工方毫不知情的情况下由甲方单方面解除,实在是匪夷所思。
 
  《合同法》第一章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并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浙江京都世纪影视文化有限公司与上海外高桥建筑安装发展公司签订的合同属于“依法成立”,“受法律保护”,“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可见,浙江京都世纪影视文化有限公司单方面解除合同是违反《合同法》的。
 
  《合同法》第六章第九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第九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也就是说,想解除合同时要“通知对方”,但真正解除合同必须“当事人协商一致”。浙江京都世纪影视文化有限公司的做法与此完全相悖,大概是知道无法协商一致,所以也就不通知对方了。但无论如何,这都是违法的。
 
  更让人大跌眼镜的是,这一工程居然通过了有关部门的验收,浙江京都世纪影视文化中心还据此办理了浙江京都世纪影视文化中心建筑物的产权证。
 
  政府是依法行使行政权力的机构,其所有行为都必须以合法为前提。按照有关要求,建筑工程在没有乙方参与和没有提供在建过程中分项分部所有验收资料的情况下,是不可以验收的。但是,杨高说:“现经了解,京都公司对于一期二期工程已经以非正常的方式通过消防验收和工程全部竣工验收,已经取得房屋产权证书……”,这让人十分不解。产权证是政府颁发的,拿到任何地方都是有效的。但是,在违规的基础上办理的产权证,还有法律效力吗?为什么非正常渠道可以获得验收通过,问题出在哪儿了呢?
 
  希望当地相关部门认真调查此事,对有关工作人员绳之以法,还上海外高桥建筑安装发展公司以清白和公正,也维护自身的良好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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