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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合理利用土地,开发、利用荒滩,用于水产养殖和林木种植,当地政府颁发的《林权证》,张兵曾荣获《安徽科技兴林致富示范户》称号。绿化荒滩20年,造林数百亩,为当地环境发展做出卓越贡献。当初与政府签订的合法承包合同,经营的林地并无争议,如今却因当地建拦水大坝,林地惨遭砍伐,莫名其妙又被庐江县水务局告上法庭,以承包合同无效而败诉,荒滩涂绿化林场危在旦夕。
为了合理利用土地,开发、利用荒滩,用于水产养殖和林木种植,当地政府颁发的《林权证》,张兵曾荣获《安徽科技兴林致富示范户》称号。绿化荒滩20年,造林数百亩,为当地环境发展做出卓越贡献。当初与政府签订的合法承包合同,经营的林地并无争议,如今却因当地建拦水大坝,林地惨遭砍伐,莫名其妙又被庐江县水务局告上法庭,以承包合同无效而败诉,荒滩涂绿化林场危在旦夕。
背井离家 绿化治荒
安徽省庐江县龙桥镇缺口社区居民张兵,曾因在当地开发荒滩利用植树绿化,被省科技厅树立为“绿化致富模范”。20年过去了,他对当年承包荒滩的治理经历,仍然记忆犹新。
他回忆,1998年,为了合理利用土地,开发荒滩,龙桥镇缺口社居委(原缺口镇缺口村委会)将集体所有的256亩荒滩(三角洲)发包给他开发,用于水产养殖和林木种植,并签订了承包合同。
荒滩地承包下来,全家老小齐上阵,一起来到几百亩没有绿地的荒地。当时,道路不通,住没有住的,吃没有吃的,一片荒凉,就连正常的饮水也十分困难。
背井离家 绿化治荒
安徽省庐江县龙桥镇缺口社区居民张兵,曾因在当地开发荒滩利用植树绿化,被省科技厅树立为“绿化致富模范”。20年过去了,他对当年承包荒滩的治理经历,仍然记忆犹新。
他回忆,1998年,为了合理利用土地,开发荒滩,龙桥镇缺口社居委(原缺口镇缺口村委会)将集体所有的256亩荒滩(三角洲)发包给他开发,用于水产养殖和林木种植,并签订了承包合同。
荒滩地承包下来,全家老小齐上阵,一起来到几百亩没有绿地的荒地。当时,道路不通,住没有住的,吃没有吃的,一片荒凉,就连正常的饮水也十分困难。
为解决住处,只好用石棉瓦及芦苇草围起挡风避寒的简易棚子,在河塘边挖一个坑,过滤一些水作为生活用水。孩子上学也要到几公里外的地方。为了尽快取得效益,只能拼命地修路、治水、栽树。所有积攒的钱全部用在购买树苗上了。
5年合同到期之后,于2003年12月20日续签新的《承包合同》;2008年1月16日和2008年2月15日,他与缺口社居委又先后签订了两份《林地承包经营合同》。
2008年12月1日,庐江县龙桥镇人民政府作为《林地承包经营合同》的见证单位,该合同得到了庐江县龙桥镇人民政府认可和支持。
5年合同到期之后,于2003年12月20日续签新的《承包合同》;2008年1月16日和2008年2月15日,他与缺口社居委又先后签订了两份《林地承包经营合同》。
2008年12月1日,庐江县龙桥镇人民政府作为《林地承包经营合同》的见证单位,该合同得到了庐江县龙桥镇人民政府认可和支持。
2009年8月24日,庐江县人民政府向他颁发庐林证字2008第2008006447号及第2008006448号《林权证》,确定他为两块林地的使用权人。
其中一块地的四至边界一块为(东:良种繁殖农场北埂;南:缺口社区鱼塘;西:矾山河;北:县河)。林地使用期45年,终止日期是2053年9月1日。
另一块地的四至边界为(东:杨庙组埋石;南:新建组埋石;西:缺口大埂;北:缺口大埂)。林地使用期50年,终止日期是2054年2月6日。
其中一块地的四至边界一块为(东:良种繁殖农场北埂;南:缺口社区鱼塘;西:矾山河;北:县河)。林地使用期45年,终止日期是2053年9月1日。
另一块地的四至边界为(东:杨庙组埋石;南:新建组埋石;西:缺口大埂;北:缺口大埂)。林地使用期50年,终止日期是2054年2月6日。
上述两本《林权证》同时附有详细的森林、林木、林地四至范围图。《林权证》中明确了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经县政府和县林业局依法登记,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大坝修建,不合理的补偿被拒绝 林地树木被不明砍伐
通过20多年的努力,荒滩植树面积达到170多亩。张兵感叹地说:“树木一天天长大,长势喜人,真没白费这20多年的心血。”正在张兵快要收获的时候,政府修建大坝却给他带来不少麻烦。
据张兵介绍:2020年9月份开始,龙桥镇及缺口社区就三天两头的先后来人找他,说是要在承包的荒滩上建拦水闸工程,说他的林地碍事了,上边来人谈树木赔偿的事,但总不说具体方案,拍几张照片就说回去商量一下。
这样三天两头的来也没个结果,他便要求镇政府的人做个评估,评估得到同意,但评估的结果及补偿的数额,实在让他无法接受。
张兵说:镇上派来他的人告诉他,是什么意?只能在庐江县选一家评估公司,并找了公证人员。让他不能接受的是20多米和15米以上高的树,只按6至8米评估,并且直径不足5公分的树不给评估。就这样评估了一百多万,可镇林业站站长何某说只能按照六十多万结算。
一看这样,他死活也不能接受,当场拒绝。可镇政府派来的人当时就翻了脸,对他说:“你最好同意,龙桥镇一位金某说,县领导苏县长在分管工程,讲在十二月二十日之前,把你这块土地绞给修建方,不同意就强行砍! 从那时开始,他就一直被人跟踪了。还到他家软硬兼施,试图强迫他同意政府的要求!
据张兵介绍,就在那些人怒发“不同意就强砍”狂言没几天,恰逢他出门不在家,那些人就开始偷偷砍伐树木了,当被他雇的工人看见制止时,根本没人理睬。
他回来在自己的雇工指认下,找到那些人,他们却根本不承认砍树的的事实,后来张兵只得报。
大坝修建,不合理的补偿被拒绝 林地树木被不明砍伐
通过20多年的努力,荒滩植树面积达到170多亩。张兵感叹地说:“树木一天天长大,长势喜人,真没白费这20多年的心血。”正在张兵快要收获的时候,政府修建大坝却给他带来不少麻烦。
据张兵介绍:2020年9月份开始,龙桥镇及缺口社区就三天两头的先后来人找他,说是要在承包的荒滩上建拦水闸工程,说他的林地碍事了,上边来人谈树木赔偿的事,但总不说具体方案,拍几张照片就说回去商量一下。
这样三天两头的来也没个结果,他便要求镇政府的人做个评估,评估得到同意,但评估的结果及补偿的数额,实在让他无法接受。
张兵说:镇上派来他的人告诉他,是什么意?只能在庐江县选一家评估公司,并找了公证人员。让他不能接受的是20多米和15米以上高的树,只按6至8米评估,并且直径不足5公分的树不给评估。就这样评估了一百多万,可镇林业站站长何某说只能按照六十多万结算。
一看这样,他死活也不能接受,当场拒绝。可镇政府派来的人当时就翻了脸,对他说:“你最好同意,龙桥镇一位金某说,县领导苏县长在分管工程,讲在十二月二十日之前,把你这块土地绞给修建方,不同意就强行砍! 从那时开始,他就一直被人跟踪了。还到他家软硬兼施,试图强迫他同意政府的要求!
据张兵介绍,就在那些人怒发“不同意就强砍”狂言没几天,恰逢他出门不在家,那些人就开始偷偷砍伐树木了,当被他雇的工人看见制止时,根本没人理睬。
他回来在自己的雇工指认下,找到那些人,他们却根本不承认砍树的的事实,后来张兵只得报。
树木第一次被偷砍不久,11月5日,又一次大肆砍伐树木,同时动用了挖掘机、他和工人向前制止,根本不起作用。挖掘机继续将树砍掉。前后两次砍伐破坏树木达到数百颗。林地部分被严重破坏。
建大坝,树木被偷砍 官司竟然找到门上
张兵气愤地说,当年带头绿化受尽了苦不说,现在还没有任何回报,却被砍伐。建大坝自己并不是不支持,但合理的补偿总是应该的吧!
现在,不但树被偷砍,还引来一场不必要的官司。20年前在镇政府承包的荒地从来没有争议,9月30日,却收到庐江县法院送来的庐江水务局对他的起诉书。
庐江县水务局提出,张兵与村委会2003年12月20日,签订的《承包合同》、2008年1月16日签订的《森林承包经营合同》均无效,并要求清除地上的建筑物及种植物、养植物。
张兵认为,他签订的这两份《承包合同》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合法有效。
另外,根据庐江县人民政府向张兵颁发的两本《林权证》,原告诉请的两块地的登记所有权人是庐江县龙桥镇缺口社区,张兵作为土地使用权人受法律保护。原告庐江县水务局既不是《承包合同》当事人,也不能证明其是《承包合同》涉及土地的使用权人,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
但法院却支持了庐江水务局请求。
建大坝,树木被偷砍 官司竟然找到门上
张兵气愤地说,当年带头绿化受尽了苦不说,现在还没有任何回报,却被砍伐。建大坝自己并不是不支持,但合理的补偿总是应该的吧!
现在,不但树被偷砍,还引来一场不必要的官司。20年前在镇政府承包的荒地从来没有争议,9月30日,却收到庐江县法院送来的庐江水务局对他的起诉书。
庐江县水务局提出,张兵与村委会2003年12月20日,签订的《承包合同》、2008年1月16日签订的《森林承包经营合同》均无效,并要求清除地上的建筑物及种植物、养植物。
张兵认为,他签订的这两份《承包合同》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合法有效。
另外,根据庐江县人民政府向张兵颁发的两本《林权证》,原告诉请的两块地的登记所有权人是庐江县龙桥镇缺口社区,张兵作为土地使用权人受法律保护。原告庐江县水务局既不是《承包合同》当事人,也不能证明其是《承包合同》涉及土地的使用权人,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
但法院却支持了庐江水务局请求。
张兵就纳闷,20多年的栽培经营,县政府支持也颁发了林权证,省政府也给予《安徽科技兴林致富示范户》的认可,庐江县水务局既不是《承包合同》当事人,也不能证明其是《承包合同》涉及土地的使用权人,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植树绿化20多年,从来没有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此提出异议,现如今建大坝用到这块地了,涉及补偿问题了,种植的树面临强行砍伐,与政府签订的承包经营权鲜红的公章盖着,庐江县水务局怎么能胜诉呢?怎么就连合理的补偿也不能得到呢?这是否存在行政干预?绿化治荒是发展生态环境的必要,毁林不但破坏生态环境,也涉嫌违法!
如今,张兵想借媒体来呼吁一下,也让群众评评理,自己怎么就违法了?自己也期盼,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能还自己以清白,相信法律是公正的
于是我们找到了北京京泰律师事务所 主任律师王西铭看看他是怎么说;
根据本案件介绍情况,根据《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规定,“ 河道堤防内的土地和堤防外的护堤地,无堤防河道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以下的土地,除土改时已将所有权分配给农民,国家未征用,且迄今仍归农民集体使用的外,属于国家所有”。本案首先应当确定土地所有权归属和林权归属,如果对土地、林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有争议的应当先通过人民政府确权,再处理民事争议。但不管理土地承包合同是否有效,占用林地是需要林业部门批准的。另外合同无效,因无效造成的损失应当由过错方赔偿,如果双方有过错的,双方共同承担损失。关注三农,本网将持续关注!
转自:http://www.sn-tv.cn/zixun/8664.html
如今,张兵想借媒体来呼吁一下,也让群众评评理,自己怎么就违法了?自己也期盼,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能还自己以清白,相信法律是公正的
于是我们找到了北京京泰律师事务所 主任律师王西铭看看他是怎么说;
根据本案件介绍情况,根据《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规定,“ 河道堤防内的土地和堤防外的护堤地,无堤防河道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以下的土地,除土改时已将所有权分配给农民,国家未征用,且迄今仍归农民集体使用的外,属于国家所有”。本案首先应当确定土地所有权归属和林权归属,如果对土地、林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有争议的应当先通过人民政府确权,再处理民事争议。但不管理土地承包合同是否有效,占用林地是需要林业部门批准的。另外合同无效,因无效造成的损失应当由过错方赔偿,如果双方有过错的,双方共同承担损失。关注三农,本网将持续关注!
转自:http://www.sn-tv.cn/zixun/866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