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的土地被占用,87.6亩耕地被占用后,补偿金一分没拿到,被占地村民多次反映到镇政府和区政府。几户被占地村多次到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反映问题,镇里一直承诺给合理补偿,但始终是没有得到任何解决。“他们公开出让了我们的耕地,我们作为普通老百姓,告了也没人管,补偿始终不给,我们村民们无能为力只能向上反映问题讨公道。”村民对记者说。
镇政府竟然违法占地企业盖章?
据失去土地的村民反映, 2002年7月下旬,万宝镇的周文志承包了高速公路的拌料厂,需要用我们南小山几户人家承包的耕地,找到了原化家村书记郝明山,郝明山为了承包耕地,就一家一户做工作,让村民将承包的耕地转租给周文志。
2002年8月1日,郝明山及村委员给村民出具的收钱收据上也明确写明款系“土地使用权转包费”,村民将87.6亩承包地是转包给周文志。
2002年8月,周文志在没办理任何土地手续的情况下,将承包村民的农用耕地进行工业建设用于建料厂。
2003年7月20日,化家村做为甲方与“哈尔滨市道外区振河饲料加工厂"做为乙方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书,甲方盖章为化家村村委会,甲方代表为郝明山。乙方为“哈尔滨市道外区振河饲料加工厂”。而郝明山在2003年2月份就已经不是化家村的法人了,村里公章是如何到他手里的?更令人不解的是,在合同上竟然加盖了万宝镇人民政府的公章。
作为镇一级人民政府对“哈尔滨市道外区振河饲料加工厂”违法占用农用耕地进行非农业建设行为,竟然是支持的,究竟是谁在违法?
土地被征占后占地补偿款被村干部挪用
11月11日,记者来到哈尔滨市松北区万宝街道化家村,村支部书记兼村长告诉记者:“我是刚当上村长的,以前的事情不是很清楚,村民被占地补偿款的事情是以前原村里干部给用做别的花了,这个村里都有账可以查的,就是给补偿也应该补偿给企业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四十八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我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第二款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得益;
第三款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郝明山在2003年7月份,已不是化家村的法人的情况下, 5振河饲料加工厂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时,已经没有代表化家村的权力而且损害第三人利益合同无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
第三章第三十三条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二)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
(三)受让方须有农业经营能力
郝明山转包给周文志的耕地无论签合同与否都是无效的,用于“办料厂”改变了土地的用途,受让方周文志没有农业经营能力,我们转包给周文志也是无效的,我们仍有这块耕地的承包权和使用权,我们承包的土地已经被改变了性质,盖成办公楼了,因此我们要求办2018年新的《耕地转让补偿法》对我们失去的87.6亩耕地进行补偿。
在以往的耕地补偿中,主要是以土地征收前3年平均产值来确定补偿标准,一般来说补偿总额不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产值的30倍数,不过此种补偿方式没有考虑到土地的价值以及农村生活水平的提高。在进入2018年后,农村土地征收补偿又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土地的补偿不仅仅是以土地的年产值的倍数来作为补偿的依据,同时还需要衡量当地的产值、位置及经济发展形势等情况来确定土地征收的补偿,确保农民的利益不受损害,按照以往的征收补偿来说,一般早地平均每亩补偿5.8万元(每平方米87元),我们要求补偿数额包括俩部分,第一是2018年全国占地耕地补偿平均数每亩5.8万元, 87.6亩*5.8万元/亩-508.08万元,第二是根据2018年耕地占用补偿法中土地补偿不仅仅是以土地是土地的年产量的倍数来作为补偿的依据同时还需要衡量当地的产值、位置及经济发展形势等情况,来确定地征收的补偿,确保农民的利益不受到损害,这一条,每亩增加一元, 87.6*10000-876000元,总计508.08万+87.6万
伍佰玖拾伍万陆仟捌佰元整
以上是我们对失去耕地的全部诉求,请村委会批复
截至目前,记者也没有等到哈尔滨市松江区宣传部关于村民被占土地补偿情况的“答复”。
转自:https://www.yidianzixun.com/article/0SRLC6s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