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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贺月英七年经济官司无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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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在狠抓反腐倡廉的新时代,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该如何杜绝关系案、人情案,会影响到司法公正,依法治国精神的贯彻和践行。山东省东平县的贺月英在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的一起民间借贷案件,在当事人贺月英督促法院500多次,历时七年之久才得到判决,判决又得不到执行。

我是山东省东平县的贺月英(身份证号码:370923196304141641),为了讨回投资给宁阳堽城供销社和泰安富兴置业有限公司联合盖楼借款1000万元的损失,我选择了泰安市向岱岳区人民法院起诉,从此走上了永无尽头的诉讼之路,在八年艰苦卓绝的诉讼过程中,岱岳区人民法院个别法官和岱岳区人民检察院个别检察官,罔顾事实,人情办案,甚至违法违纪,使我的案件得不到法律的维护,案件得不到昭雪,希望中纪委、国家监察委和山东省纪委、监察委给予关注并追责知法犯法的相关责任人。

1000万元借款的前后过程

山东省宁阳县堽城供销合作社(以下简称堽城供销社)和泰安市富兴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兴置业)合作开发建设“堽城佳苑”小区四栋楼,堽城供销社出土地,富兴置业投资建设。

2009年富兴置业向我借款五百万元,在1#、2#楼主体竣工后,因资金不足而停工,富兴置业又找我借款,当时考虑着支持尽快盖完楼可以收回借款,又在亲戚朋友中筹集借款给富兴置业共800多万元(有借条、转账凭证、提现金凭证、收款收据,并抵押90套楼房)。

2011年四栋楼基本完成,我要求出售楼房归还借款,富兴置业不同意出售楼房,想用楼房抵押贷款还账,四个月也没贷下款来,富兴置业就叫堽城供销社的法人朱永斌一起来到泰安找我协商,经过反复协商,达成了由贺月英为甲方,富兴置业为乙方,堽城供销社为丙方的协议,约定甲方推迟售楼时间到2011年8月5日,在此期间乙方结算借款利息,到期本息全部归还,并由丙方为乙方担保,保证乙方归还甲方全部借款。

2011年7月底我派了两个人住在堽城供销社催促还账,堽城供销社在2011年、2012年和2013年陆续帮助富兴置业贷款和售楼,共归还了200余万元后就无力偿还了。

这时我应该有两个选择,一是雇佣社会有实力的人要回楼房,二是向法院起诉寻求法律的保护,我相信法律,选择了向人民法院起诉。

岱岳区人民法院故意拖延判决

我于2014年4月8日开始向岱岳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富兴置业归还借款9936000元,堽城供销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因种种原因,两次起诉不当,几经周折,又于2015年6月15日再次起诉。历经四次开庭,审判法官张业斌三次写出的判决草稿,因赵军庭长不给签字没有做出判决,拖至张业斌调离法院后,在2016年6月15日赵军庭长以张业斌的名义出具(2015)岱民初字第1764号判决书。

这份判决书可以堪称中国法院系统的“最佳作品”,赵军庭长为了给堽城供销社排除保证责任,运用了“逻辑学、推理学、心理学、哲理学”连担保人在写协议书时的心理想法都能分析到。还引用了“兼容、转化、吸收、开篇、阐释、配合、处分”的词汇,并运用“通过文义解释还是体系解释”的分析。最终以“本院就该条文应作何种解释分析如下”的主观分析“观点”作为了判决的依据,判决堽城供销社不承担保证责任,因被告只认可收到780万元,故判决本金为780万元。而对于三方协议的第三条“丙方自愿为乙方担保,保证乙方按照上述约定归还甲方全部借款”的担保约定,通过这位赵军大法官解释后,就变成了“堽城供销社只是配合协助义务,而非直接为双方的借款提供担保”(可以调阅拜读岱岳区法院(2015)岱民初字第176号判决书)。赵军庭长这样绞尽脑汁、煞费苦心地做出违背良心和常理的判决,这背后的内幕是什么哪?我多次找赵庭长询问案件进展,为此两个人争吵起来,最终被赵庭长调用法警赶出法院大门。

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公正判决

我于2016年6月28日提起上诉,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后认定贺月英提供5562101元的转账凭证,4338000元的取款凭证,被告朱明全当庭承认9936000元是本金,故认定9936000元为本金。贺月英为甲方、富兴置业、朱明全为乙方,宁阳堽城供销社为丙方的三方协议书,第三条“丙方自愿为乙方担保,保证乙方按照上述约定归还甲方全部借款”,符合为他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的法律特征,作出(2017)鲁09民终1281号民事判决书,撤销岱岳区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依法改判归还借款本金9936000元,堽城供销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该判决已得到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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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图片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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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图片之二)

岱岳区人民法院阻碍案件执行

我申请执行后,岱岳区人民法院崔杰庭长亲自执行,本以为是重视这个案件,哪想到崔杰庭长也是帮助堽城供销社拖延时间的,一年内虽经我数次到法院催促,但是连执行程序都没有进入。相反,崔杰还教唆、阻止执行我案件的当事人与我和解,为此,经过中级法院纪检组出面调解,崔杰回避,更换了王玉其法官继续执行,但王玉琪法官仍然拐弯抹角的拖着不执行,又长达一年之久仍无结果,因为我三天两头的去法院找,无奈再次更换了杨德敏法官执行到2019年底,因杨法官退休的原因,现又更换到新的法官执行至今已经七年之久了还没有个头绪。

为了能拿回钱,七年来我去法院500多次,能见到法官多少次哪?给法官打电话,甚至打十几个电话才接一次,接通后也是三言两语的应付一下就挂断电话,再继续打就要被训斥了。为了去法院能见到法官,早上七点就到法院等着,法官以各种理由推辞,有时等一天也见不到法官,只好第二天再继续去法院,整日以泪洗面,漫漫长夜有多少次为了案子没有头绪而在梦中哭醒。

谁在为堽城供销社充当保护伞

在这四年之中,堽城供销社并未服判,于2017年12月13日向山东省法院申请再审,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年9月21日立案后,于2019年1月14日作出(2018)鲁民申6862号民事裁定书,以符合堽城供销社为他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的法律特征,且不超过保证期间,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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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图片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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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图片之二)

堽城供销社在抗拒执行四年后又打通了新的保护伞,不知通过什么渠道找上泰安市人民检察院,又于2020 年3月6日以贺月英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经营罪向泰安市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该监督申请书上的署名是“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泰安市人民检察院不顾及申请书的瑕疵,很迫切地于2020年4月16日出具泰检控民受{2020贺月英}24号受理了申请,并加速于2020年4月22日以泰检民(行)监(2020)37090000023号决定由检察员薛晓艳、刘令国办理本案,这时贺月英向薛检察官提交了答辩书和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裁定书,本以为高级人民法院都驳回申诉了,泰安市人民检察院审查后会驳回申请的,真没想到检察院不是为尽职责走程序的,而是鸡蛋里挑骨头为堽城供销社排除担保责任的。

检察院抗诉这起经济纠纷案件违法

堽城供销社监督申请以两个理由:(一)人民法院程序违法,被申请人贺月英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非法经营罪。并引用了三项法规,第一项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第二款“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或执行过程中发现有非法集资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或者中止执行,并及时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本条重点是“发现有非法集资犯罪嫌疑的”而本案的民间借贷案件没有“非法集资犯罪嫌疑”的情形,所有证据均是贺月英与富兴置业为盖楼投资形成的民间借贷关系,而且贺月英的款项来源也没有不特定对象的吸资现象。所以该规定不适用于本案,同样也不能证明本案的程序违法。

引用第二项法规是{法释(1998)7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人民法院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发现与本案有牵连,但与本案不是同一法律关系的经济犯罪嫌疑线索、材料,应将犯罪嫌疑线索材料移送有关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查处”,本条重点是“发现于本案有牵连的、犯罪嫌疑线索”,结合本案制定格式借款合同、借条,借给富兴置业60余次金额达1183万元,利息达3%,这些既不能证明与某一刑事案件有牵连,也不属于犯罪的线索,更不是《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商业银行法》《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所打击的对象。堽城供销社套用的这些法规明明是风马牛不相及的问题,也不能证明人民法院的程序违法。

引用的第三项法律《意见》是2019年7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这项解释对个人放贷定性为违法行为,但是该《意见》第八条规定,本意见自2019年10月21日起施行,对于本《意见》施行前发生的非法放贷行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准确理解和适用刑法中“国家规定”的有关问题的通知》、{法发〔2011〕155号}的规定办理,而此前的“国家规定”没有对“个人放贷”定性违法,所以该《意见》也不能作为本案程序违法的依据。

第二个理由:认为判决认定的事实严重错误,担保关系不成立,应免除担保责任,借款本金9936000元事实不清等等,但是并没有新的证据推翻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查清的事实,只是堽城供销社咬文嚼字的主观意愿,向泰安市人民检察院的申请监督本来就是故意拖延被执行时间。所以我认为泰安市人民检察院对于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后又经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查的案件在没有新证据的情况下是不会提出抗诉的。如果检察院仍然抗诉,才会像堽城供销社在监督申请书中所说的“严重地亵渎了法律的严肃性和神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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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月英的举报材料(图片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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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月英的举报材料(图片之一)

但是,没想到神通广大的堽城供销社真能让泰安市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更没想到山东省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11月19日也提出了鲁检民监20203700000119号民事抗诉书。

人民检察院的介入会让贺月英的案件耐人寻味。以上举报希望中纪委、国家监察委和山东省纪委、监察委给予关注,也欢迎中央各新闻媒体能来山东调查采访,使我的案件能有一个公正的结果。

举报人:贺月英

二0二一年一月十二日

原文链接:http://www.ertongdianying.com/index.php/news/show/189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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