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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近日,江苏省涟水县大东镇王老庄村东元组村民王广华致函有关部门反映说,因与涟水县政府在2016年8月30日向第三人王某户制作编号为320826104204110027J,《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纠纷一案,其不服2017年12月25日淮安市中院判决,特上诉到省高院重新审理,请求给上诉人公正的判决。
其一,在1998年秋,王某礼用魏庄后1.26亩土地与原上诉人王广华换取王广华供销站0.61亩土地,原上诉人王广华取得魏庄后1.26亩土地种植,王某礼取得王广华供销站南0.61亩土地种植,然后在2003年8月与第三人王某互换。双方一直种到2005年8月份进行一次农村二轮承包三十年变登记,上诉人找王某礼,王某礼说一换刀切。2005年王广华供销站南0.61亩登记在王某名下,上诉人王广华2005年得魏庄后1.26亩土地登记。王某成登记王某礼互换大约0.45亩土地登记在王某成名下种植。2009年2月份,王某租给村委会建小区,就变成0.67亩土地。
2015年4月份,王老庄村委会召开农村土地确权会。王某成找上诉人王广华要在1998年秋魏庄后1.26亩土地与王某礼互换少5—6分土地。上诉人说我王广华没有与你换,5月份是雨天,王某成要上诉人王广华到王某礼家去协商,还有组长王某东在场。王某礼不承认与上诉人互换,也不承认与王某成互换。王某礼与王某成吵了架,然后王某成找村委会。王康找我,我说只要王某礼承认与我互换,各话好说;如果不承认互换,那么免谈。王康说:上面政策是按1998年绿小本。上诉人王广华说:那登记在我王广华名下的红小本是什么本子。王康说:红小本子不为准作废。
王广华拿着红小本到镇政府问农经站主任贾某环和王镇长,他们都说以绿小本,2005年发放下去的红小本子是错误登记。第二天,王广华又到县农工部问纪科长,纪科长也这样说。问3个律师也这样说。王广华无法回到家。到了6月份开始登记薄册工作,王广华又找王康。王广华说:我们三家是互换的。王康说:不问是互换还是拾种,只要你小绿本子上没有这个数字都叫拾种。王广华说:互换和拾种不一样。王康说:我就这样理解的,不然你去告我。上诉人王广华无法又回到家里。又过几天,王广华又到镇上、县里,他们都说:各就原位。王某成不同意互换了。王广华又无法就回家。
到了2015年7月1日,组长要我王广华、王某成去王某礼家面谈协商解决三家土地矛盾。开始王某成跟王广华要5—6分土地,王广华没有同意。王某礼说:某成、华子不给地,你叫小邹,你妈把他家稻田割掉。听到王某礼这样说,王广华心里害怕了,于是就说各就原位。王广华就说:我王广华供销站南与你王某礼互换,现在盖上房子怎么办。你王某成实在要地,我原来供销站南0.61亩地租金被王某礼换给王某,被王某拿去。那你王某成说,你要一万,三爷保证不会给你八千,如果说话不算数,三爷是狗鸡不日的。王广华说:那好,就请三太爷把陈某(王某的老婆)租小区盖房子的那块地算一算把钱给我,我就把魏庄后你家的原1.26亩全部划给你,我就得小区我原来的地。陈某到你王某礼与王某成换的地,但地还你王某成种,权确给你王某成,但是你王某成供销站南0.45亩地2005年登记你王某成名下,要确权给陈某,土地还由你种植到2028年年底后归陈某种植。然后王某成同意了,我王广华也同意,后王某礼就算了帐,8300元的数字得出了。王康写了协议,2015年7月1日双方就签订了协议。
到2015年9月10日,王广华在涟水陈师乡学习农村种植培训班上,王某礼打电话给王广华说,王康不同意把供销南站0.45亩地确权给陈某,陈某还确你原来的供销站南0.61亩土地确权。我王广华从陈师乡赶到家就去问王康,王康说:你1.26亩卖给王某成。原上诉人王广华就找王某礼。王某礼说:只要王康同意确权给你,我王某礼就把0.45亩确权你好行。王广华说:这个当时不全说好的吗?王某礼说:王康不同意,与王某成无关。后来王广华找人与王康协商,王康不同意。王广华又找王某兰、候某梅协商把8000元退给王某成。
到第五天下午,王广华找王某礼、王康,还有王某兰。王某兰说:王某成同意了,王广华回家拿钱。王某礼、王康已经在王某成供销站南0.45亩土地里。王某成说:拿16000元不划0.61亩给你。王广华说:我们当时不讲好了,我请某兰大婶与王某成协商的吗?王某成说:我现在不同意了。我拿8000元买你0.61亩,你就要拿16000元买,涨价了,有本事去告去,你三爷到哪都说买的,那不说是女儿生的。
这时候土地纠纷发生了。王广华到大东镇,贾主任叫王康处理,王康反映说:王广华把0.61亩土地卖给王某成。贾主任说:地不能买卖。贾主任叫我王广华回家耐心等,会处理好的。到了10月中旬左右,王广华多次找王康,王康都说王某成买的。大东镇农经站贾主任又一次叫王康重调查按实际情况处理,可是王康都说正在处理。
到了十月中旬后两三天,王康拿出2015年7月1日协议给王广华。十月下旬,王广华向上信访并找贾主任,贾主任叫大东镇司法所长薛某祥去王老庄村调查我们土地矛盾。过了几天,上诉人又去找贾主任,贾主任说:你王广华去找薛助理。上诉人找到薛助理,薛助理说:王某成不同意8000元退还土地,他有协议,你不服就去起诉。
到了2015年12月17日,王广华委托时某军(涟水县岔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起诉王某成、王某礼、王某。后来到2016年时,律师说撤诉重新起诉。
2016年元月5日开庭,王某没到庭。2月18日,王某成、王某礼、王某都到庭,他们三人都说我王广华拾种王某成1.26亩土地。2016年3月28日开庭审理,王某礼坚决不承认与上诉人互换,说上诉人换给他王某礼供销站南0.61亩土地承包经营权是登记在他的名下。上诉人拿出当时与1995年亲兄弟三个分得站前0.61亩土地原在1995年前由王某明种植的,1995年后调给王广华种,原王广华种与王某东邻界南与徐某花交界,并给徐某花、王某明到洼涝去得徐某花地。到1998年8月,0.61亩就登记在王广华名下。为1998年二轮承包三十年不变的土地。王某礼自写证明给王某彬看,要王某彬证明这块地1998年前后是他王某礼土地,这个前是假的,后这个是真的。因为王广华互换他王某礼的。
在2016年5月19日,上诉人王广华收到涟水县人民法院判决书。上诉人王广华的合法口头协议成为王广华0.61亩土地拾种书面协议拾种王某成1.26亩土地。0.61亩20年租金变为1.26亩的补偿金。在2016年5月19日涟水县人民法院判决书上写0.61亩与被告人王某成无关,原告可另案主张。上诉人互取1.26亩土地变成拾种与2015年7月1日协议相符。2015年7月1日协议合法有效。
于是,在2017年8月14日,上诉人向淮安市院提出撤销涟水县政府于2016年8月30日向第三人王某户制作了编号320826104204110027J《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该证记载王某户其中有供销站南0.67亩,是原上诉人王广华的在1998年取得30年不变承包经营权。所以王广华不服淮安市中院于2017年12月25日判决,特此上诉到省高院重新审理。
其二,1998年站南北与供销社交界,南与王某勇交界、东与沟、西与沟,东头小、西头大,登记在王某礼名下。2005年登记在王某成名下。2015年确权时,这块土地承包权还空着呢。2015年确权时,上诉人王广华供销站南0.61亩土地变为8000元钱,30年不变承包经营权确没有了。2015年上诉人王广华30年不变政策确权被王老庄村委会改变了。原上诉人王广华在1998年秋天与王某礼、王某成互换。然后王某礼在2003年又把涉案土地互换给王某。王某种植到2009年2月份又租给村委会建小区,王某拿走涉案土地承包金我8040元。
在2015年确权之前没有土地矛盾,一直在耕种。在2015年确权后矛盾发生了。上诉人王广华在1998年取得供销站南0.61亩土地,30年不变的二轮承包土地被侵占了。0.61亩土地变成8000元,又变为0.45亩归王老庄村东元组集体所有,被王某成耕种着。0.45亩承包权还空着呢?如果没有2015年确权,0.45亩土地承包权还是在王某成名下。
其三,根据土地承包法、土地管理法、物权法和国家确权政策,还有涟水县人民政府政策等,上诉人王广华认为,淮安市中院应当判决撤销涟水县人民政府于2016年8月30日向第三人王某户制作了320826104204110027J《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错误颁发供销站南0.67亩这块承包经营权证书。
理由一:上诉人王广华在2015年多次向王老庄村委会王康通知王某供销站南0.67亩土地不要确权,等矛盾处理好再确权不迟。可是王老庄村村委会王康不听上诉人劝说,还叫上诉人去告他。上诉人就多次向上级反应情况,上级打电话给他,他也不听。王康还说:我王康情愿村主任不干也要确给王某。于是上诉人王广华到涟水县人民法院起诉。上诉人花了3000元委托律师打官司,结果判为协议有效,并且代理审判员付某彬说:你王广华拿绿小本子应该谁要地就跟谁要地。
于是王广华起诉王某礼。2016年9月份公开审理时,付某彬说:你王广华撤诉,先打行政官司。所以王广华2017年8月14日起诉涟水县人民政府撤销王某2016年8月30日颁发承包土地经营权证书。
理由二:上诉人王广华认为,供销站南0.67亩应当确权给王广华,理由是王广华拿8000元是供销站南0.67亩土地租金,不是1.26亩补偿钱,1.26亩土地确权给王某成与王广华无关,因为王广华因当时口头协商就是这个意义,各就原位的。
理由三:上诉人王广华根据2015年7月1日协议来判断是,王广华拾种王某成1.26亩土地补偿8000元,1.26亩土地承包经营权就是王某成的,所以涟水县人民法院在2016年5月19日在判决书上写与0.61亩无关。当时公开审理,王某礼坚决不承认与王广华互换,那么,涟水县法院判决没有错误。
理由四:2017年11月1日,在淮安市中院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王某代理人王某礼坚决没承认与王广华互换。王某礼只承认与王某互换,并且当庭说王广华0.61亩土地登记在他王某礼绿小本上。还说王广华家供销站南那块地是9口地,3分一口,共计2.7亩,王广华0.67亩土地调给王某六。那么第三人王某供销站南0.67亩土地在1998年是谁的还没有调查清。这个是疑点没有解开。王广华与第三人王某不成互换关系。
理由五:被告县政府对上诉人出示的证据发表证质意见是:对证据(1)上诉人提供的1998年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中供销站前0.61亩土地是与王某成调换的。这个是王某礼与王某成调换的,不是王广华直接与王某成调换的,王某礼坚决不承认与王广华调换。这个疑点淮安市中院还没有审理清楚,因为1998年秋,王某礼用供销站南0.45亩与王某成魏庄后1.26亩土地互换的,王某礼得到魏庄后1.26亩地后与王广华互换供销站前0.61亩土地,那么,王广华得到魏庄后1.26亩土地,王某礼得到的是供销站南0.61亩土地,王某成得到是供销站前0.45亩,到2003年王某礼用供销站南0.61亩土地与王某互换。2003年后王某就得供销站南0.61亩土地,2005年确权完善时变为0.67亩。王广华与王某礼互换1.26亩土地关系,不是王广华与王某成互换1.26亩的关系。这个是不一样的。
理由六:被上诉人县政府辩称,2015年—2017年3月之前处理土地矛盾中,上诉人从未提出与王某有土地矛盾,这个是不真实的。判决书写着是王老庄村委会,对王某2016年颁证是很慎重的。也经过几次调查,最终将争议的土地确权给了王某。这两者又是矛盾,证据2、3、4证明1.26亩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给王某成,也没有证明0.61亩土地承包经营权确给王某成。被上诉人县政府对原告出示的证据发表质证意见:对证据1说是上诉人与王某成互换的是不成立的。因为王广华在2017年11月1日法庭上没有看到被上诉人县政府对上诉人出示证据证明供销站前0.61亩土地是与王某成调换的。证据(2):被告涟水县政府不认可是没有事实根据的。证明的内容与事实不符也没有事实证明来推翻证据2的证据。王某礼不承认与原告互换,并且拿不出证明该涉案土地是他的证据。
综上所述,上诉人王广华不服淮安市中院于2017年12月25日判决,关于2017年8月14日起诉涟水县政府在2016年8月30日向第三人王某户制作了320826104204110027J《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该证记载王某户共有6块土地,其中供销站南0.67亩是王广华在1998年二轮承包时取得的。请求中院撤销。而中院驳回王广华的诉讼请求。而上诉人王广华不服中院判决,特此上诉到省高院重新审理,给上诉人公正的判决。上诉人请求省高院公开审理,有证据说明此涉案土地是1998年登记在王某礼名下来征服上诉人。上诉人认为依法判决与事实最合理合法是0.45亩确权给王某,由王某成种的。省高院维持原判,那么说县政府程序合法,那么王某礼拿不出0.61亩确权本,王某礼不承认与王广华互换,强占王广华0.61亩与王某互换。用强占土地换给王某合法吗? (江苏省涟水县 王广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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