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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齐哈尔金福电力退货案的法律思考

发布时间:  浏览: 次  作者:水中花

       注册在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的黑龙江省金福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福电力)在2020年11月27日从山东东电动力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电动力)购得陆用发电机组应急电源一台。
       2021年 4 月 15 日,金福电力在为客户“齐齐哈尔市观筑空间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的北方公交集团有限公司站前市场地下停车厂项目发电时,服务过程中发现,该产品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表现为:发电机组实际最大输出电流仅为350A,远未达到合同所约定的“400A”的使用标准,设备使用过程中多次出现自动停机现象并且伴随难闻的气味、巨大的声响和黑烟,多次操作发电机组都出现上诉情况,无法正常投入使用。在投入使用前金福电力曾多次要求东电动力过来测试设备,东电动力总是以疫情为由推脱,且保证自己的产品没有问题。金福电力的一个主营业务就是在客户断电的情况下,紧急救援,为客户排除险情,东电动力提供的设备达不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要求,没有办法为客户提供救援的目的,给客户造成二十余万元的经济损失,客户要求金福电力赔偿,金福不但没有赚到5万元救援费,还赔了客户3万元损失赔偿金。此次事件在圈子里传开,金福电力此后再就没有接到救援方面的业务。

       金福电力找东电动力要求退掉东电动力提供的不合格的应急发电设备,遭到东电动力的拒绝,无奈金福电力把东电动力告到法院。法院受理后,为了查出该应急发电设备是否存在质量问题,委托专业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鉴定机构的鉴定意见为,供方东电动力出售给用户金福电力的柴油应急发电机组在使用中出现触发保护的原因是粗滤器到输油泵之间的油路存在问题。
既然东电动力出售的柴油应急发电机组产品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设备无法正常投入使用,而且没有履行合同中规定的到货时供方技术人员应到现场测试的约定,客观上给金福电力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给金福电力企业形象造成不可逆转的伤害,东电动力无论是在法理上,还是情理上都应该同意金福电力退货,并赔偿其各项损失,但是东电动力还是拒绝退货和赔偿。
       专家看法     
       就此案件,著名维权律师,中国保护消费者基金会打假工作委员会常务副秘书长张宏亮认为,本案关键的聚点问题在于,涉案标的物--柴油应急发电机组的性质,双方所订立的买卖合同为《发电机组应急电源买卖合同》,很显然,柴油应急发电机组是用于应急时使用的,什么是应急,危难时刻才需要应急,就是应付急需,应付紧急情况,需要立即采取某些超出正常工作程序的行动,以避免事故发生或减轻事故后果的状态,就是紧急状态的应对措施,例如抗旱救灾,金福电力买设备的目的就是用于应急救援,而像本案,东电提供的柴油应急发电机组在为客户提供应急救援的过程中停机,一直未通过测试,还以疫情为由推诿应该履行的合同义务,没有达到为客户提供救援的目的,还给客户造成了损失,这就未达到需方购买设备的目的,而且一直未达到客户的需求,最后在鉴定机构还是经过长时间的调试才勉强达到,更加表明了发电机组满足不了客户的要求解决不了应急救援的问题,保证应急发电机组在应急救援过程正常工作是供方的法定义务,也是其合同约定义务。张宏亮指出,作为应急发电机组的提供者,供方应该清楚保证应急发电机组在应急救援过程正常工作,对于需方的重要意义,保证产品质量,保证提供的应急发电机组在应急救援过程正常工作,也是供方企业的社会责任,是企业的良心所在,反之,供方不能保证应急发电机组在应急救援过程正常工作,在此情况下,供方还不同意退货,就是背信弃义,还应该受到社会舆论的谴责,总之,用户要求退货,并索取因此带来的损失,人民法院应该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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