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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协商达成的房屋改造协议被指无效引质疑

发布时间:  浏览: 次  作者:佚名

公平正义是执法司法工作的生命线。“由一审法院判决的继续履行房屋改造协议,到市中院裁定协议无效,这其中这么大的转折发生了什么?让人感到不可思议。”近日,家住河南省许昌市禹州市夏都办安庄路的安某涛致函有关部门如是说。

      

    2013年3月8日,经双方协商,我与河南大昌祥置业有限公司签订房屋改造协议,面积246平方米,置换安庄路门面房两间约120平方米,套房三套,其中137—144平方米两套,112—117平方米套房一套。房子于2017年盖好分房,开发商分给了一套大约140平方米,一套110平方米两套房子后,拒不履行合同。
    我于2017年起诉至禹州市人民法院,法院经审理,于2018年10月8日,判决大昌祥公司继续履行合同,交付剩余未交付的门面房两间以及一套房产137—144平方米。之后,大昌祥公司不服判决,上诉至市中院。2018年11月16日,市中院以一审判决事实不清,构成欺诈为由,裁定我与大昌祥公司签订的协议为无效协议。至此,由禹州市人民法院判决的继续履行合同,到市中院裁定协议无效,这其中这么大的转折发生了什么?这让人感到不可思议。

      

    试问:经双方协商达成的协议,怎么就变成无效协议?怎么我就欺诈了呢?是不是我可以这样理解,既然无效了,那么我是不是可以把开发商分给我的房子退回给他,然后他把我已经拆除掉的房子还原后还给我,无效了嘛,不就是这样吗?唉,真的是不免让人遐想连篇。
    “要依法公正对待人民群众的诉求,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决不能让不公正的审判伤害人民群众感情、损害人民群众权益。”相信正义可能会迟到,但应该不会缺席!希望上级领导明察秋毫,秉公明断,帮我还原事实真相,为普通百姓主持公道。

来源:中原房地产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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