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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张女士 立不上的寻衅滋事案

发布时间:  浏览: 次  作者:水中花

       张女士名下的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在2019年6月4日与刘某杰、刘某华及刘某飞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租赁方承租张女士公司名下位于北京市东城区金宝街的房屋。根据约定,在支付全部5350万元股权转让价款之前,承租方应按照《房屋租赁合同》约定支付租金。按照该合同第二条第1款约定,租期自2019年5月30日起,至主合同履行完毕或依法解除之日止;第2款约定,租金为每年360万元整(每月租金30万元整);第四条第1款约定,乙方未按主合同约定支付房屋租赁费,每超一日加收租金万分之五的违约金。
       张女士名下公司于2019年5月29日交付该房屋,按照约定全面履行义务,但是承租一直未按照约定缴纳房租,甚至在未经过张女士名下公司允许的情况下对标的房屋进行改建,张女士名下公司多次追讨,提出异议,但是承租方置之不理。
       鉴于承租方既未支付股权转让款,亦未支付房租,种种违约行为对张女士名下公司合法权益造成巨大损害,张女士名下公司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五百六十五条的规定,通知承租方解除《房屋租赁合同》。2022年3月20日,张女士名下公司给承租方下达《解除房屋租赁合同通知书》,明确告知承租方交齐所欠房租,并腾出房屋,截至时间为2022年4月3日。若承租方超过宽限期仍未腾房,未按张女士名下公司要求履行相应义务的,则张女士名下公司将通过法律手段追究贵方责任,届时所有不利后果及相关费用均由承租方方承担。
      《解除房屋租赁合同通知书》送给承租方后,张女士就开始等,等待承租方补齐所欠房租,腾出房屋。哪成想,张女士等来了一个让她无比震惊的消息-----自己公司承租的房屋玻璃被砸碎,房屋内的物品破损。2022年4月15日10时30许,张女士来到被砸现场,看到满目疮痍,她愤慨到极点。欠着租金不交,在北京东城金宝街这样的地段打砸出租房屋,损毁室内物品,这种行为让她无法忍受。经过鉴定,被打砸的实际损失达7000余元,于是,张女士愤然选择报警。
        在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民警接待了张女士,给张女士做了询问笔录,张女士向民警提交了北京市东方公证处公证书壹本及光盘叁张原件等等12份证据材料,受案单位北京市东城区相关部门依法向张女士出具了带有查询二维码的《受案回执》。
       接下来,张女士每天都刷《受案回执》上的二维码关注案件的进展。张女士信息法律是公正的,会让这些不法分子付出代价,然而,又一次让张女士没想到的是,到了5月15日二维码显示刘某飞寻衅滋事一案没有任何进展,经过张女士的委托律师多次问询,刘某飞寻衅滋事案件没有立上,受案单位给立了一个治安案件。
       张女士蒙了,作为被害人她无比困惑,为什么?她的公司对于出租房屋拥有绝对的、排他的产权,就这样被不法分子打砸,不法分子就不承担刑事责任?为什么自己分明是立的刑事案件,却被降格为治安案件处理?为什么办案单位不给一个说法?
       专家说法
       长期从事公安机关办案程序研究的著名维权律师张学军就本案指出,受案单位对于张女士举报的刑事案件的处理方式和程序,有几个值得商榷的地方,第一,受案单位接到举报人的刑事举报,应该立即进行调查,不应该拖延。第二,受案单位出具《受案回执》后,就视为案件已经受理,对于刑事案件举报,一般情况下,在案件受理后3日内作出是否立案决定;需要核实相关情况的,在案件受理后7日内作出是否立案决定;案件复杂的,在案件受理后30日内作出是否立案决定。本案张女士是4月15日报案,5月15日受案单位就应该出具是否立案的答复,本案的受案单位没有这样做。第三,如果相关单位确实将张女士举报的刑事案件按治安案件处理,按照规定,受案单位应当在30日内向张女士做出书面通知,并具体解释为什么将张女士举报的刑事案件降格按治安案件处理,但是,相关单位还是没有这样做。相关单位对于本案的处理方式存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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