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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款以房抵债结清,为何还虚构百万工程款?

发布时间:  浏览: 次  作者:佚名

正所谓:“立善防恶谓之礼,禁非立是谓之法。”法律作为规范现代社会行为的一把尺子,来保障我们公民的合法权益。

      

    我叫万某新,江西省南昌市人。事情是这样的:2017年11月7日,中交路桥华北工程有限公司作为甲方,与北京广源汇通建筑有限公司作为乙方签订了《路基1队工程劳务分包合同》一份,后乙方又与李某全签订《路基工程施工合同》一份。之后,李某全承接得上述工程,又与刘某珠签订相关合同,并与刘某珠约定了工程款结算方式及工程质保金相关事项。
    后该项目工程完工,刘某珠与李某全签订《内部协议书》约定总工程款138万元,由李某全用刘某石在中天吾乡抵给李某全和谌某林的房子(总价1422123元)来抵扣。双方明确约定:刘某珠不找房屋差价,且欠刘某珠的工程款两清,双方不再有经济欠款,解除两个工地的合同关系。
    然而却没想到的是,刘某珠竟隐瞒以房抵债事实,故意和李某全串通伪造虚假证据,虚假诉讼至贵州省岑巩县人民法院,起诉我还欠她241万元的工程款,实在是有违事实!而更令人不解的是,法院一审(2022)黔2626民初385号认定:其李某全与刘某珠签订的以房抵债《内部协议书》的工程款和工程质保金金额,因已抵债房屋未实际抵押或过户而判决我与其他合伙人李某全、谌某林、余某祥等人承担连带付款责任。这一判决显然违背了当事人意思自治和合同相对性原则(这里可以证明一审法院也认定工程款以房抵债合法真实有效,但仍然判定我支付工程款)。 对此,我想不通:
    第一,李某全与刘某珠所签订的以房抵工程款协议在定性上属于以物抵债协议,只要双方协商一致的,以房抵工程款协议即在双方之间生效,对对方均具有约束力。而对于未办理抵押或者过户手续的,应由相关权利人员另行主张权利,为何法院却判定我和其他合伙人共同承担连带付款责任呢?更何况刘某珠的工程款已经通过以房抵债方式得以解决(也就说明我已不欠刘某珠任何工程款),不论我与李某全、谌某林是何种法律关系,其均不应该承担付款责任。
    第二,李某全与刘某珠签订的《内部协议书》中并没有约定房屋抵押、交付、过户时间,其刘某珠也没有要求李某全交付、抵押、过户该房屋,且一审判决中也没有查清案涉抵债房屋是否达到交付条件。根据诚实信用原则,李某珠就应该按照以房抵债的《内部协议书》约定执行,还有至于以房抵债协议如何履行,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应该是刘某珠与李某全之间的问题,和我本人万某新并无关联。本人万某新与刘某珠没有任何合同关系,与李某全之间属于股东内部关系,与刘某珠无关。
    公正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恳请上级相关领导部门能够早日介入此事,查明事实真相,依法撤销一审(2022)黔2626民初385号错误判决并改判。与此同时,也希望二审法院贵州省黔东南州中院能够秉公处理,现今该(2023)黔26终507号案件正在审理中,希望州二审法院能够给予我一个公平公正的结果,还我一个公道。

来源:晨报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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