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官涉嫌私自变卖侵吞集体资产,拖欠村民工资27年

来源:头条资讯 作者:佚名 人气: 发布时间:2021-12-03
摘要:山西省左云县店湾镇(原水窑乡)下山井村的多位村民联名致函上级有关部门,反映下山井村原支书沙某有、村主任刘某海涉嫌私自变卖侵吞村集体资产等问题。

近年来,全面从严治党不断向基层延伸,特别是从着力解决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入手,通过坚强有力的监督执纪问责,强化了对基层权力运行的规范和对干部廉洁履职的监督。11月30日,山西省左云县店湾镇(原水窑乡)下山井村的多位村民联名致函上级有关部门,反映下山井村原支书沙某有、村主任刘某海涉嫌私自变卖侵吞村集体资产等问题。

       
 
    在一份由下山井村356户(全村共412户)村民联名提交的书面反映材料中,村民们陈述了事情经过:我们村原支书沙某有在1995年至2018年任职期间,在水窑乡原书记潘某廷(因受贿等违纪违法问题,已于2015年8月被“双开”)的庇护下,其子沙某淮、女婿薛某的利益的驱使不履行公示公开公正的原则,违反法定程序,涉嫌滥用职权,以权谋私,将村集体所有财产转变为个人财产,侵犯村民合法权益。
    其一,左云县水窑乡黄花沟煤矿补偿款去向不明,设备被占用,并拖欠村民工资。从权属登记及法律规定上可以确认,黄花沟煤矿系左云县水窑乡下山井村集体所有。
    2004年,时任村支书沙某有未经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亦未通过招投标活动,将该煤矿变相低价承包给刘某仁,由其子沙某淮负责销售。沙某淮将时价每吨300元的煤炭以120元的价格销售,获得巨额利润。2005年梁某人询问煤矿工伤补偿,原支书沙某有雇佣某些势力将其殴打至残。2006年,国家为提高产业集中度,优化产业结构,促进企业规模化、集约化经营,将该煤矿兼并重组,由国家补偿下山井村1300万元。该款项应当属于村民集体所有,但并未发放到村民手中,村委会亦未公开该款项的用途及去向。
    黄花沟煤矿的机器设备被沙某有等人私自运走,用做其它项目。该煤矿属左云县水窑乡下山井村集体所有,该煤矿的相关设备也系村集体所有。2006年,煤矿兼并重组被关闭后,时任村支书沙某有未经村民同意,私自将该煤矿的采煤设备运至帽帽山煤矿使用且未支付相关费用,后将帽帽山矿股权据为沙某有本人及亲属所有,至今未公布黄花沟煤矿清算结果,侵犯了村民的集体利益。
  关于拖欠村民工资一事。从1994年至2006年,全村三分之二的村民在该煤矿下井挖煤所挣的血汗钱一直拖欠到现在,让好多家庭艰难度日至今,恳请领导们核查此事。从2021年11月起,国家对拖欠农民工工资要加大力度查处,政府可以给我们做主要工资了,期待早一天能将工资发放到我们村民每一户手中。
    其二,左云县水窑乡帽帽山煤矿、焦化厂转让程序违反公示义务、转让资金去向不明、收益不明及原村主任刘某海,支书沙某有、其子沙某淮私自商讨,涉嫌伪造村民代表签字,将集体财产转变为个人财产。
    帽帽山煤矿位于左云县水窑乡柏山村,本属于下山井村集体所有。2006年7月,沙某有鼓励村民以一股1.5万元的价格向该煤矿入股,每年年底以煤矿营业额分红,并向村民发放《帽帽山煤矿股份合作公司股金证》,由帽帽山煤矿加盖公章,沙某有加盖董事长章。当时,村民共计入股约910万元。该煤矿仅于2009年以每股3000元的利息分过一次红,至今未再分过红。2012年,沙某有胁迫村民退股。强行退股后,仅剩约30户村民未退。2008—2009年期间,省煤运公司兼并重组支付给帽帽山煤矿2.8亿元,去向不明。
    2012年5月22日,沙某有以其女婿薛某的名义,成立山西岳华兴盛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实缴资本1000万元(其中薛某为法定代表人。沙某淮持股90%,薛某持股10%)。其实缴资本来源额为帽帽山煤矿所得。
    时任村支书沙某有、时任村主任刘某海及沙某淮,未召开村民代表大会,涉嫌伪造村民代表签字(其中包括反映人刘某华及其他人未知情的情况下代替签字),将该煤矿与下山井村集体所有的焦化厂变卖予山西煤炭运销集团(兼并重组支付给帽帽山煤矿的2.8亿元资金流向不明,村民股份去向不明),并于2012年8月成立山西煤炭运销集团帽帽山煤业有限责任公司(现用名:山西帽帽山煤业有限公司),由沙某有担任董事(已于2015年12月25日退出)、沙某淮担任监事(已于2015年12月25日退出)。山西岳华兴盛能源投资有限公司系山西煤炭运销集团帽帽山煤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持股比例24.07%。
    未经法定程序,沙某有与其子、女婿涉嫌违法将集体所有的煤矿及焦化厂转让,并将集体所有的股份转换为自然人持股,且转让款去向亦不清楚;村民作为股东亦未得到相应的分红,严重损害了村民的集体利益。
  综上所述,沙某有在潘某廷的庇护下,与其子、其女婿涉嫌违反法定程序,将集体财产转变为个人财产,侵犯了每一位村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二)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第三十条的规定:“村民委员会实施村务公开制度。”故将上述情况如实反映,请求上级领导查清事实真相,依法公正处理,责令沙某有、沙某淮、薛某及下山井村委会将黄花沟煤矿补偿款,帽帽山煤矿和焦化厂转让款去向,村民占股比例及煤矿收益公示公开,以维护村民们的合法利益。

来源:头条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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