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者全部胜诉!前海开源新三板资管产品纠纷案二审全面改判:所有投资者均获得赔偿

来源:河北新闻网 作者:任逍遥 人气: 发布时间:2021-08-18
摘要:曾轰动一时的前海开源资管锦安财富新三板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纠纷终于迎来了终审判决! 投资者代理律师于2021年8月5日收到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终审判决,深圳中院撤销了投资者(即

曾轰动一时的“前海开源资管锦安财富新三板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纠纷终于迎来了终审判决!

投资者代理律师于2021年8月5日收到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终审判决,深圳中院撤销了投资者(即原告)一审败诉的7案判决,改判前海开源、锦安基金赔偿全部7位投资者,赔偿金额为投资本金的80%至100%不等。经过长达3年的漫长诉讼,一审未获得法院支持的7位投资者即将获得赔偿。

此前,10名原告分两批分别诉请前海开源及锦安基金赔偿其全部投资损失,但由于风险评估结果的不同,一审判决3人胜诉,7人败诉。前海开源就3人胜诉案提起了上诉,深圳中院于2020年12月终审判决维持原判。3位投资者已经于2021年3月全部拿到了赔偿本金及利息。

祸起前海开源豪赌新三板中科招商

2015年3月,前海开源基金子公司前海开源资产通过锦安基金代销发行 “新三板资管计划”,直接或间接投资新三板已挂牌及拟挂牌企业的股份。这只资管计划成立于2015年3月31日,产品期限2+1年(封闭期2年),总募集资金为1.58亿元,成立时投资者数量为110人,100万元起投。管理费为1.5%。

该资管计划成立后,将60%左右的资金重仓后来被摘牌的的中科招商。中科招商2015年3月在新三板挂牌后,由于频繁举牌、炒壳、屯壳,市值一度超过1300亿元,被不少大型投资机构追捧,2015年3月、5月和8月中科招商进行了多次定增,定增价多为18元/股(除权除息后为2.98元/股)。2017年12月26日,由于未能限期整改达到新增的8项挂牌条件,中科招商被强制摘牌退市,最后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仅为0.61元/股,较当时定增价相比亏损近80%。

2018年3月,“新三板资管计划”产品到期时,产品净值只有0.08,投资者亏损高达80%。部分投资者由于难以接受巨大亏损,纷纷进行维权,甚至爆发了著名的前海开源的横幅门事件。

2018年下半年,10名投资者分两批向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前海开源、锦安基金存在推介欺诈及管理不当为由,要求赔偿全部本金、利息的诉求。这起新三板资管计划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正式进入法律程序。

一审3人胜诉、7人败诉

福田法院经审理,于2020年6月下发一审判决。

根据当时的判决结果,10名投资者中,3名投资者原告获得法院支持胜诉;而另外7名投资者原告的全部请求被法院驳回。

根据裁判文书网公布的投资者胜诉的三案一审判决书,由于基金管理人、销售方错配了与3名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不相匹配的高风险基金产品,认定前海开源、锦安基金在销售过程中存在明显过错,判决前海开源、锦安基金对其投入的本金及利息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裁判文书网公布的投资者败诉的七案一审判决书,由于7名投资者均为积极型投资者,且前海开源已经履行了风险告知义务及合同义务,一审法院从而认定其风险承受能力与产品风险等级相匹配,判决投资者败诉。

3名一审胜诉的投资者,二审予以维持

前海开源、锦安基金对该3案提起了上诉,2020年12月,深圳中院出具了该3案的二审判决,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据了解,该3名投资者已经于2021年3月通过执行拿回了全部投资本金及利息。

7名败诉的投资者,二审全面改判,娄某等7名投资者均获得赔偿

7名未获得赔偿的投资者提起了上诉。近期,深圳中院做出了该7案的二审判决。

记者从10名投资者的代理人广东深天成律师事务所孔富律师、李丰律师处了解到,二审改判娄某等6名投资者与前海开源、锦安基金按照2:8比例分担损失,前海开源与锦安基金承担投资本息80%的赔偿责任;改判前海开源、锦安基金赔偿投资者钟某全部本息损失。

至此,10名投资者暨原告全部获得法院支持,10名投资者均已经或即将拿到80%以及100%不等的投资本金及利息。在这场与著名公募基金子公司维权的诉讼中,10名投资者获得了全面胜诉。

改判依据:前海开源、锦安基金违反s了适当性义务、合同义务及法定义务

记者从10名投资者的代理人广东深天成律师事务所孔富律师、李丰律师处了解到,二审改判的7案,主要依据涉及两方面,其一是适当性义务,其二是前海开源违反了合同义务及法定义务。深圳中院认为前海开源、锦安基金在产品宣传推介阶段和销售阶段均违反了适当性义务,认为涉案资管产品存在夸大业绩、未按投资范围投资、投资经理不一致等误导性陈述及虚假宣传,违反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落实资产管理业务“八条底线”禁止行为细则》([2015]44号)的规定,并且锦安基金及前海开源资产所受到行政监管措施表明其销售适当性管理存在漏洞。深圳中院还认为前海开源在投资标的、投资比例等投资行为中存在违反合同义务及法定义务的情形,认为前海开源将60%的资金重仓中科招商的行为违反了“不将所有的鸡蛋放到一个篮子里”的普通投资常识,未尽到勤勉尽责的法定和合同义务。

记者了解到,根据九民记要的规定,卖方机构未尽适当性义务,导致金融消费者在购买金融产品或者接受金融服务过程中遭受损失的,金融消费者既可以请求金融产品的发行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金融产品的销售者承担赔偿责任,还可以请求金融产品的发行人、销售者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10名投资者对法院的支持深表感谢

10名投资者的代理人广东深天成律师事务所孔富律师、李丰律师向记者表示,面对前海开源这个著名公募机构,10名投资者的全面胜诉得来不易,10名投资者对深圳中院的支持表示由衷的感谢。孔富律师、李丰律师表示,该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前海开源、锦安基金在推介及销售产品过程中存在诸多违规情形,违反了适当性义务的相关规定,并且构成了虚假宣传,未做到勤勉尽责。前海开源在管理产品过程中,未按照路演推介PPT的承诺的投资范围及投资比例进行投资,将60%的资金重仓后来被摘牌的中科招商则是导致产品发生重大亏损的重要原因。

本案势必将成为基金行业的又一典型案例,对完善各类基金产品的推介、销售、管理行为均极具参考意义。伴随着资管新规全面落地,司法对基金募集、销售、管理的介入的情形也日趋严格,尊重法律、遵守契约则是资产管理行业各方参与者自身利益的最佳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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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任逍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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