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程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程盟地产”)因欠佳木斯苗先生工程款,于2014年1月20日与苗先生签订《协议书》,协议中确认程盟地产欠苗先生工程用款2270万元,并约定还款履行方式为用程盟地产开发建设的楼盘偿还欠款本息,不动产销售税由程盟地产承担。协议签订后,程盟地产将48套房屋交付给苗先生,并将该48套房屋办理预告登记至苗先生指定的人员顾士鹏、李万春名下,之后该48套房屋中的两套房屋被程盟房地产交付给动迁户,程盟地产仅配合办理3套房屋登记至他人名下,剩余43套房屋程盟地产拒绝办理相关手续,程盟地产已构成违约,给苗先生造成巨额经济损失,损失应由程盟地产承担。
现因苗先生去世,苗先生的母亲、妻子和孩子作为苗先生的继承人,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将程盟地产告到了同江法院。苗先生的母亲、妻子和孩子作为作为原告请求法院判令:一、请求判令确认苗先生与黑龙江程盟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协议书》有效;二、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协助办理38套房屋产权登记至李万春名下;三、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协助办理5套房屋(东都新城10-12#-0103,面积108.5平方米,22#-0102,面积401.35平方米,22#-0103,面积117.9平方米,22#-0101,面积117.9平方米,14#-0106,面积192.42平方米)产权登记至顾士鹏名下;四、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其拒绝履行办理房屋产权过户登记义务。
就是这样法律关系非常明显明晰,案情极为简单的合同纠纷案件,在法院立案审理后,居然做出裁定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让人大跌眼镜。案件的结果原告根本不能接受随即立即上诉,二审中级法院立案后查明案件事实,立即发现了同江市法院审判的问题,指出原审同江法院裁定中驳回原告起诉不妥,非常英明果断的做出裁定:一、撤销原审同江法院的出裁定;二、本案指令同江法院审理。案件在一审时是有错误的要么事实调查不清,要么证据不足,要么适用法律不当,否则佳木斯中级人民法院怎么能够撤销原审同江法院的出裁定,指令本案由同江法院审理。本案原告已经认识到了这一点,于是原告提出申请要求本案一审时的胡法官不能再次审理,要求其必须回避,但是不知是何原因一审的胡法官并没有回避,仍然开庭审理了本案。接下来原告就开始等待同江法院的 审理结果,可是,原告竟然收到同江法院的通知,法院决定更换本案审理人员。
苗先生母亲对此表示不解,质问法院:“开过庭了还要换审理法官,没开庭时我们强烈要求,你们怎么不换呀?这样把法官换来换去是怎么回事呀?”回答苗先生母亲的是,同江法院在这个过程中,神操作,又一次通知原告审判法官再次更换,由同江法院立案庭的一位法官审理本案,从同江法院无理驳回原告起诉,到同江法院三次更换审理法官,本案可以说,像坐过山车一样,一波四折。
本案原告的代理人说,案件其实很简单,案件情节并不复杂,就是人为的把案件弄复杂了,可以说弄得扑朔迷离,就像烫手的山芋似的,搞的同江法院没有审判法官愿意审理本案,其中原因的确值得深思,总之我们相信法律是公正的,原告的合法权益一定会得到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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