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崔少仁)你只要购买了房产或者居住在一个小区中,就必然会每天和物业公司打交道,物业服务管理毅然成了我们生活中必不可逾越的环节,通俗点说就是您花钱请了一个管家。近几年来,有新闻不断曝出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矛盾频出,有的甚至闹上了法庭,引起人们广泛关注,是何原因导致业主和物业公司之间从合同服务关系变得最后水火不容了呢?今天作者带你走进首都北京知名的商业街---“北京马连道茶叶一条街”,看看北京千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马连道世纪茶贸中心干的龌龊事, “见一叶而知秋 窥一斑而知全豹”供您参考。
马连道世纪茶贸中心于2007年1月建设落成,位于北京市西城区马连道商业一条街,属于规划建设的商业地产,有一、二楼商铺430户,三楼以上商户2413户,共计2843户,现有工作居住人口达20000余人。
北京千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是世纪茶贸中心开发商引进的一家物业公司,到今天已经服务世纪茶贸中心十几年。
在世纪茶贸中心了解到,2009年夏天,在没有给业主商议的情况下,突然来了一帮人就将原定于建文化广场的世纪茶贸中心地下一层,建成了海鲜广场,还引进了天然气等设施供海鲜广场使用,形成安全隐患。海鲜广场落成后,海鲜腥味乱串,环境脏乱差,给广大茶商的正常经营带来不可估量的影响。世纪茶贸中心业主与北京千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沟通,这个物业公司非但不管不顾业主权益,还以各种理由给予推诿,说是开发商干的,管不了!世纪茶贸中心业主只好去当时的宣武区人民政府去投诉反映情况,这下可惹怒了利益相关方,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业主遭到种种不可描述的恐吓,业主维权事宜就此搁浅。
到2012年秋天,世纪茶贸中心一层的海鲜城因出现治安、消防等隐患而终止营业,原文化广场建设项目搁置到了2014年。
2014年的秋天,世纪茶贸中心业主发现又来了一帮人施工,将世纪茶贸中心一层改造成了“茶贸生活馆”,这次将改造范围扩大到了地下二层的停车场,施工人员将地下二层的结构改变,还将部分停车位改成小仓库租给商户存放商品,甚至将“茶贸生活馆”标志性设施还延伸到了地面。据资料显示,“茶贸生活馆”占地面积达到上万平米左右,入住了上百家茶商。
在“茶贸生活馆”改造施工中,世纪茶贸中心找到北京千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沟通,该物业公司再次说是开发商所为,与他们无关。
在世纪茶贸中心看到,“茶贸生活馆”有四个出口,均是原车库出口,延伸到了地面的“茶贸生活馆”标志性设施,还将地面通道占用,2020年5月19日有业主现场测量,现存一处地面通道仅有3.1米左右。有业主说,世纪茶贸中心楼高23层,属于高层建筑,现有经商及居住人员20000多人,就现在这样的通道,相关救援车辆进得来吗?
为世纪茶贸中心提供物业服务的北京千佳物业公司,无视业主合法权益,视居住于世纪茶贸中心20000余人的生命财产为儿戏,这样的管家您要吗?
据现场了解到,北京千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还将世纪茶贸中心的部分管道设备间,当成仓库租给私人使用,用于牟利。
有业主反映,北京千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还将一楼通往顶楼的步行楼梯通道安装了铁网和防盗门。“这可是,楼上住户的紧急逃生通道啊!就这样堵了?”业主们简直不敢相信物业公司敢这么干。
时间到最近的“新冠疫情”期间,在没有出示任何政府文件的情况下,北京千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29日,给世纪茶贸中心部分业主发出通知,因疫情需要修建临时防疫围挡,可是不知何故,该临时防疫围挡最终修成了红砖加铁艺栏杆的永久性围墙,硬生生将开放式商业地产的世纪茶贸中心给围了起来。
就以上诸多事宜,世纪茶贸中心业主多次找到北京千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责人反映磋商,可是该物业公司负责人尤某说,她们这个物业公司是受所属街道领导,负责管理世纪茶贸中心的,不拿业主权益当回事。
即使该北京千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是政府领导下,承担对世纪茶贸中心管理职能的单位,又是谁给予其胡作非为的权力?
据悉,北京千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隶属北京兴业源物业管理公司,该公司是一家以物业管理为主的上市公司,股票简称:兴业源,股票代码:833925。
是谁在纵容和保护北京千佳物业公司在马连道世纪茶贸中心如此作为?诸多问题还有待探究!我们将持续予以关注!
法律法规:
1、《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4.3.4 消防车道的宽度不应小于4.00m。消防车道距高层建筑外墙宜大于5.00m,消防车道上空4.00m以下范围内不应有障碍物。
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19年修订)》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五条 城乡规划确定的铁路、公路、港口、机场、道路、绿地、输配电设施及输电线路走廊、通信设施、广播电视设施、管道设施、河道、水库、水源地、自然保护区、防汛通道、消防通道、核电站、垃圾填埋场及焚烧厂、污水处理厂和公共服务设施的用地以及其他需要依法保护的用地,禁止擅自改变用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