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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信阳郭海玲控告信阳市中院法官徐大利枉法裁判

发布时间:  浏览: 次  作者:信阳郭海玲

 
(图片来源:网络)
控告人:郭海玲  女   58岁  住河南省信阳市申城大道恒利阳光一号楼   邮编464000  电话18137603061

    被控告人:徐大利,男,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庭法官。

    控告事项:

    在(2015)信刑终字第185号案件中,被控告人故意违背事实,更改我母亲田贵荣的年龄、枉法裁判的事实。

    事实与理由:

    2011年11月25日,我因浉河区房管中心下辖下的广安物业公司停水强迫交易投诉无人管与之发生冲突,我的手臂受伤,我报警后将智障女儿送走,当我转回准备接受110出警警察的调查处理时,遭到物业叫来的186954警察暴力抓捕,我投诉他,他杨言"你找胡锦涛告去吧!"做假供,不给我体检,不通知我家人直接拘留我(证据1),造成我家庭的混乱和家人的恐慌,致使第二天家人接到我从拘留所打的电话时惊慌失措,造成我的独生女儿(智障)在去拘留所找我的路上走失23天期间被侵害!(证据2)我因报案公安不立案信访,浉河区房管中心,老城办事处,老城派出所三家责任单位2012年3月31日给我三条处理意见(其中一条是赔偿,证据3),他们不但不落实,不兑现,2012年9月12日,罗山公安局已经抓获了侵害我女儿的罪犯,他们还是歪曲事实诬告陷害我"上访挣钱,敲诈勒索"!浉河区公检法更是罔顾事实,枉法裁判,2012年9月14日我被抓捕关押,2013年1月8日我被判决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证据4)。此冤案历经磨难于2019年4月平反昭雪!但因为申冤此案,不但我母亲田贵荣被寻衅滋事罪判刑入狱两年,我也再被寻衅滋事罪判刑入狱三年半!

    2014年5月25日,我母亲因为我的(敲诈勒索罪〉冤案重审后久拖不判,到天安门找青天,无端陷进裸访事件:那天,息县的何泽英,邢家英身上写满冤情脱去衣服,公安拘留了她俩。我母亲只是站在她俩旁边,我母亲身上没有写字,也没有脱衣服,公安告知我母亲有诉求到国家信访局反映,训戒完就让我母亲走了!后来何泽英,邢家英裸访的事儿被人利用,他们传到网上大肆渲染,搞得沸沸扬扬,因为别有用心的人推波助澜,传到外网上,几个老人的喊冤行为就被炒成了惊动海内外的"5.25“事件!因为都是信阳人,因为我母亲在场,不但我母亲被抓,我也被抓!息县公检法不分青红皂白,眉毛胡子一把抓,就把我们判了!我不服:

(图片来自:网络)

    第一:我被敲诈勒索罪判刑是冤案(2019年昭雪),是浉河区法院重审一年多不判,我母亲被迫到天安门找青天为我申冤!我母亲身上没有写字更没有脱衣服!我母亲没有裸访的事实。

    第二:邢梅,何泽英,邢家英三人供述我参与预谋策划裸访的时间,地点,内容不一致,并且没有相对应的监控视频佐证。

    第三:邢梅的供述是其在看守所关押期间,被办案人员违法将其提外训到浉河区公安局审训将近一个月期间做的!

    第四:邢梅,何泽英,邢家英三人两审开庭均己当庭翻供,当庭指出是受办案人员的威逼利诱为自保才按照公安的意思做的假供述!

    第五:所谓的"6.26"事件,第一没有北京警方的案件移送通知书,第二南阳张凤梅没有受到任何处理证明了不构成犯罪!

    徐大利在(2015)信刑终字第185号判决中,在主要证据不足、主要事实不清的情况下故意违背事实把我母亲田贵荣的年龄改大三岁,把我变成我母亲的监护人,指使者判我母亲二年,判我三年半。其行为涉嫌构成《刑法》第399条【枉法裁判罪】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

    请监察部门依法对徐大利的违法行为进行追责。以维护公平正义和法律的尊严。

    此致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控告人:郭海玲

    2020年10月6日

    他们挥手之间犯下的罪,我却历经磨难,耗费九年的心血维权!冤案不但让我和我母亲一个无辜者身陷囹圄,害得我母亲不堪屈辱和摧残含恨而亡!害得我一家饱尝妻离子散之苦,横遭家败人亡之祸!现在,浉河区社保局还停发了我的养老金!平桥区社保局还扣下了我母亲的死亡抚恤金!我母亲临终前住院借的钱没还,我也没钱安葬母亲!我的生活也陷入绝境!我只希望我和我母亲的冤案早日昭雪!

    我一定要拿到无罪的判决书告慰我母亲在天之灵!郭海玲☎️18137603061敬请关注!敬请支持!敬请帮助!

原文转自:http://club.kdnet.net/dispbbs.asp?id=13938545&boardid=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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