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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煊苗涉“传”被权威刑罚专家论证“无罪” 罪与非罪疑云再起 各界期待公正审理

发布时间:  浏览: 次  作者:钟华 李静

湘江时报讯(记者 钟华 李静):刘煊苗是著名企业家!已经是浙商成功人士的他系浙江商会常务副会长,还身兼四川省、山东省浙江商会常务副会长,成都绍兴商会会长,也是四川省工商联、成都市工商联常务委员,成都市政协委员。在浙江,刘煊苗家族创办的企业已有百年历史,刘煊苗集团公司主打经营房地产、投资等,已经赚得盆满钵满的刘煊苗并不打算去浙江以外的地方发展,在时任四川省省长的盛情邀请下,才离开浙江积极参与到西部大开发的投资建设中。

在成都绍兴商会的感召下刘煊苗对四川庐山4.20地震受难者进行捐赠

 
2015年10月,刘煊苗为响应国务院“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互联网+”的政策号召,投资收购了蒋夕荣、杜泽荣创办的绵阳福天下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并请浙江大学企业组织与战略研究所的专业团队对运营模式进行了认证,摈弃了原创办人刷单返利的弊端,福天下平台成为了一个以交易额的3.5%作为运营成本的撮合交易的场所。

绵阳市政府也把“福天下”电商平台作为重点创新企业扶持。随着商业模式的不断完善,形成良性发展的闭环,国家发改委认定福天下是一个创新的优秀电商平台,其商业模式被中国生产力学会创新推进委员会选入巜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路经与案例研究》,《中国战略新兴产业》“创新中国”栏目,《法制日报》等媒体也相继进行了报道。运营模式的创新改革,福天下电商平台迅速吸引了数万家商户入驻,直接间接解决了数十万人的就业问题。正当福天下发展得如火如荼的时候,模式的升级和规范伤及到原来靠钻平台漏洞刷单返利提现这些人的利益,就是这样一个探索创新的民营企业,惨遭个别别有用心之人裹挟举报,被绵阳市涪城区方面办成“传销案”。

刘煊苗:我不服!我要上诉!我坚决要上诉!

2020年12月31日,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以(2019)川0703刑初653号《刑事判决书》判决刘煊苗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一百万元。该案一审判决刚一公开,旋即在社会各界引起一片哗然。特别是该案引发了新闻媒体和法律界的广泛关注,质疑声此起彼伏——国内众多新闻媒体在第一时间以《四川绵阳:创新企业被草办成“传销案”引社会各界质疑》为题,对此案进行了报道和转载。当事人刘煊苗对一审判决表示坚决不服,遂于2021年1月12日向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希望二审能得到公正判决。
 
律师:将继续笃定为刘煊苗涉传案做无罪辩护。

 
一审律师认为,刘煊苗不具备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的主客观行为。

为刘煊苗作辩护的四川致高律师事务所罗俊律师和四川子云律师事务所王凯律师,经过认真细致的调查取证,调阅卷宗,会见当事人,参与庭审的举证质证,参阅国家保护营商环境的一些政策,以及参考全国同类案件的处理案例,二位律师对刘煊苗经营福天下电商平台行为坚定的作出了无罪辩护的意见。二位律师认为,主观上,刘煊苗不具备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的故意。刘煊苗本身是一名成功的浙商,属于财富阶层人士,其投资1000多万收购绵阳福天下,在平台运营近30亿的流水中,刘煊苗本人工资、差旅等开销总共才109万元,刘煊苗并没有私自占有为目的,在完善前面运营模式的同时,在浙江大学专业团队的指导下,实实在在的在做有数万家商戸入驻,有数十万消费会员的电商平台。在客观事实上,刘煊苗不存在指使或纵容做假单的行为,而他本人还在强烈阻止刷单行为,更不存在“拉人头”,按“层级”取酬获利、私自占有的行为,公司没欠消费会员一分钱,营运正常,股东没有跑路,都在为该平台运营出谋划策,还在投入,所以刘煊苗客观上不具备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的行为。

在一审中律师发表的辩护意见,指出了公诉机关对刘煊苗的多处指控不实,证据也存在诸多问题。譬如,没有鉴定资质的人进行鉴定;不是鉴定人出庭为鉴定人作证,且不具备鉴定人资质;又譬如,鉴定机构提前介入,在本案侦查阶段,就向警方预先提供了辅助服务,已丧失第三方独立、中立立场,应当回避,其作出的鉴定结论不应当被采信。再譬如,作为鉴定人的付正波出庭作证,竟然不能确定电子数据的原始储存位置,在鉴定过程中电脑不固定,不能确定电脑是否处于断网状态,鉴定地点也不能确定,且参与了提前介入侦查工作,其电子证据取证程序违法,取证过程与法定程序要求不符。而侦查机关调取、移送电子数据的活动严重违反法律规定,无法保障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不能作为定案根据。侦查机关取证过程未按规定进行,对存储介质提取没有制作笔录、记载相关要求记载的事项。

不知什么原因,对一审辩护的几个关键证据,绵阳市涪城区法院根本没予采信。
 
消费者与代理商向有关司法机关和纪检部门联名上书:严重质疑福天下传销案的构成要件,质疑办案单位是否真正懂得该平台的商业模式,质疑是否存在办案不公、选择性执法、趋利性执法等问题。

从一审判决书上看到,一审判决试图通过证明大量刷假单现象的存在,从而证明福天下的经营模式是不可持续的。但是,这些虚假交易的存在并不是刘煊苗及福天下平台的积极追求或听之任之所形成的,而是部分福天下公司高管、销售代理、不良商家及客户利用初期平台模式的设计漏洞和规则缺陷,违反“九大禁令”“六个统一”等规定,采取虚假订单的方式,大量欺诈套取平台返利所造成的恶果。
虚假交易的存在,并不是刘煊苗及福天下平台主观积极追求的结果,相反,还恰恰违背了刘煊苗运营平台的设计初衷与运行目的。在这种情形下,平台恰恰成为了商业欺诈行为甚至诈骗罪/合同诈骗犯罪的被害人,而非传销犯罪的犯罪主体。在虚假交易下,消费者虚假刷单的套利行为被福天下电商平台遏制后,才引发了套利会员的闹访、围堵现象。

据福天下湖北区域经理介绍,湖北一个地级市,就有入住福天下电商平台740家商户,每个商户都在福天下平台上卖商品,得到了平台带来的真正实惠与方便快捷,同时各商户也赚到了相应的利润。平台只收取了3.5%营运成本。绵阳方面把福天下电商平台办成传销案,该公司涉及的账号资产均被查封,导致众多入驻该平台的商戸濒临破产,众多平台员工失业,这种及不负责任的逐利式的办案,掠夺社会财富,给社会造成不可估量的危害。

据江油入驻福天下平台的一位房产商介绍,他们入驻福天下卖房子,效果非常不错,短短半年,销售额就突破上亿元,消费者通过福天下平台购房也得到了实惠,入驻商户也提高了效益,平台也赚到了撮合中介费,平台和入驻商户还解决了不少就业,国家也收到了税,这是一个多方共赢的创新模式,真真实实的消费平台,跟“拉人头”、按“层级”计酬纯粹是两码事,不知绵阳涪城区方面为啥要以“传销”弄垮这样好的平台?

据福天下电商平台的消费者王女士介绍,福天下最大的优势是,平台里没有假货,服务好。

当下,有一些地方执法者,抓住民营企业在创新中出现的一些小瑕疵给企业家扣帽子,借机侵吞民营企业财产,致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于死地,严重打击了民营企业家经营创新的积极性。

在习近平总书记专门召开民营经济座谈会,提出民营企业家是自己人,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军专门作出指示,对民营企业家能不捕尽量不捕。对于滥用司法权利不法侵害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行为要严惩不贷杀一儆百,对于涉企冤假错案要坚决纠正。

更让人疑惑的是,福天下同案的其余13个被告,在19年3月29日城北公安的通告中,除了7人执行逮捕,还有杜泽荣、李华等12人执行刑事强制措施,而宣判的共14人中,逮捕的是8人,还有6人是取保候审的,和29日公告比,少了5人,也就是说5个人已经没有起诉。其中李华没有起诉好理解,因为他任职时间短,早就辞职。杜泽荣同样是取保候审,但是没有审,却成为了检方证人就不能理解了。杜泽荣、蒋夕荣是平台始创元老,在福天下传销组织中比刘煊苗李松涛资格还要老,担任的是绵阳福天下的市场运营总监关键岗位,却因为做了检方证人,取了保没有审,而李松涛仅是技术总监却不能取保只能审。另外还有三人没有站上被告席不得而知,而王飞等6人仅仅是小小区域经理,业绩也不大却站上了被告席。那么全国应该还有数千区域经理也要站上被告席?

2020年12月30日,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以“传销”给福天下定罪后,社会民众和一些法学专家对此也疑惑重重。在公诉机关的指控里,作为原平台创建人杜泽荣(立案时在该公司任市场总监)的名字先是见诸于首批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14人名单中,之后他被取保后,做了检方证人?他的名字就莫名其妙地不见了。杜泽荣不但不是主犯,甚至连从犯也不是,审也不用审了。他的名字“狸猫换太子”换成了换成了技术总监李松涛,于是,李松涛顺理成章地成了主犯。我们不竟要问,为什么办案单位刻意回避这些信息?为什么同样的罪,有些区域经理是逮捕,有些取保候审?为什么有些高管可以取保不审,有些不能取保只能候审?

 据了解,一些真实消费的会员与以前那些只知闹事要钱的不同,他们自己知道也承认做假单不对,但一审法院如此给福天下平台定性,这是他们不能接受的,他们认为这严重损害了自己企业的商誉和个人的信誉。为反映他们的诉求,有近千名会员代表给绵阳市中院写联名公开信,除了严重质疑福天下传销案的构成要件外,他们还质疑办案单位是否真正懂得该平台的商业模式,质疑是否存在办案不公、选择性执法、趋利性执法等问题。另外,一些曾经报案的会员反映,公安在取证的时候提前就打印好《报案表》,通知他们去报案,在做笔录的时候,以“不签字,不许走”的方式制造证据。一些会员疑惑,办案单位在取证时,为什么只搜集少数报案人的证据,而不搜集大多数不报案者的证据?为什么只搜集对当事人不利的证据,而不搜集对当事人有利的证据?多数会员对涉案的财产被全部扣押追缴,认为这是在造成传销打击扩大化,导致趋利性执法。
 
全国知名法学专家《论证意见》:指控刘煊苗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无据。

刘煊苗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案专家论证法律意见书
中国人民大学荣誉一级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名誉会长高铭暄;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张明楷;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犯罪学学会常务理事、北京企业法律风险防控研究会会长张远煌;北京大学法学院民法研究中心主任、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尹田;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原委员、刑事审判第五庭原庭长,国家法官学院教授高贵君等全国知名法学专家,于2021年2月2日在北京对刘煊苗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一案进行了研究和论证,并出具了专家论证法律意见书。

高铭暄、张明楷、张远煌、尹田、高贵君等与会研讨的知名法律专家们在详细听取案情介绍并认真审读委托方所提交材料的基础上,以委托人所提供的证据材料真实、完整为前提,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就刘煊苗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一案的有关问题进行了充分、严谨的论证与论述。认为福天下的经营模式具有可持续性,刘煊苗在主观上追求经营模式的可持续性,以及刘煊苗不是虚假交易的获利者,现有证据尚无法证明其具有“骗取财物”的目的事实。专家们一致认为,根据本案在案证据,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刑法理论,对于本案,可以明确得出如下结论性意见:

——现有的证据明显不能证明刘煊苗存在着“骗取财物”的目的事实,也不能证明刘煊苗存在着“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的行为事实,因而刘煊苗不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福天下电商平台的经营模式是以销售商品为目的,以销售业绩为计酬依据的单纯的“团队计酬”式传销活动,不宜作为犯罪处理。

此外,专家们还提出,新型网络营销模式在业务发展初期与业务推广阶段,大量培育用户、发展业务员往往是重要的“基础工程”和“必经阶段”,在此背景下,刑法应当保持必要的克制与应有的谦抑,司法机关也宜谨慎、严格地认定新类型经营模式的合法性,防止将具有创新探索内涵的经济模式当作犯罪处理。特别是,在当前国家高层反复强调保护民营经济、民营企业的政策背景下,也实有必要及时纠正一审判决在事实认定上的错误,从而保障民营企业家的合法权益。
 
全国政协委员朱征夫:国家已明令慎办涉传案,全国已纠正多起类似案例。

全国政协委员、中华律协副会长朱征夫,于2021年3月全国两会提案,建议刑事案件的罚没所得统一上缴中央财政,专项用于充实社保基金,从根本上斩断逐利性执法的利益链条。国家已明令慎重办理涉传涉非集案,禁止涉传案、涉非集案等涉经案件还未经判决的案子就冻结涉事企业及负责人帐号资产,改为有效监管,尽量避免企业的生存发展陷入停产停业员工失业的险境。

今年在全国范围内已纠正了多起涉传涉非集的涉经案件。

譬如,云南的“云联惠”涉传电商平台,已不予起诉,查封的账号予以解冻,没收的资金予以返还。

又譬如,“云集品”电商平台全球销售副总裁陈某,其名下会员多达4314名,层级不清,涉金额上亿,全平台会员几十万,检察院认定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予起诉,对涉案人员无罪释放,查封的账号予以解冻,没收的资金予以返还。

再譬如,同是“福天下” 河北省石家庄市无极县的王某丁,在2015年通过帮助王某乙工作时了解到福天下平台可以通过虚假刷单的漏洞,给平台缴纳手续费换取福分转化为福元后提现,王某丁便开始进行个人投资刷单。后经白河县人民检察院认真审查证据,认为白河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对于叶某某主观上是否明知是传销组织犯罪而继续提供技术支持证据存疑不能认定,不符合起诉条件,决定对叶某某不起诉。

截止目前,全国已有数十起涉传涉经案正责成重审。有待得到纠正。

绵阳中院回应:刘煊苗案定会依法公正审理!

据拟任刘煊苗二审律师介绍,受刘煊苗家属委托,律师已向二审法院绵阳市中院递交了上诉状。

高铭暄、张明楷、张远煌、尹田、高贵君等中国知名法学专家以自己的专业和个人的声誉出具了“没有证据证明刘煊苗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论证法律意见书》,近千名福天下广大商户和消费会员也向绵阳中院递交了反映真实交易会员的联名上书公开信,省人大代表提交了公开庭审的议案,国内外众多媒体也纷纷跟踪报道此案,该案业已在社会上引发了广泛的关注与热议。

绵阳中院回应:刘煊苗涉传案,一定会依法公正审理!

刘煊苗为响应政府双创号召,运用“互联网+”,推进线上线下融合,进行的商业模式的创新,该案是创新还是传销,是犯罪还是非罪,此案二审情况如何,是否能得到公正判决,社会各界正试目以待!

本网将继续关注刘煊苗“涉传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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