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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式发布】《中绿优质农产品培育技术规范(试行)》

发布时间:  浏览: 次  作者:京都游侠

本网2月22日讯  为贯彻今日发布的《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做好2022年全面推进乡村振兴重点工作的意见》关于“开展农业品种培优、品质提升、品牌打造和标准化生产提升行动 的文件精神,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让生产者有收益、有尊严,让消费者吃得健康、吃得享受,培育优质农产品品牌,促进农业产业提档升级,助力乡村振兴,实现农产品绿色化、优质化、品牌化,更好地满足公众对优质农产品的个性化需求,2月22日中绿优质农产品认证中心在北京正式发布中绿优质农产品培育技术规范(试行)》,评审中的中绿优质农产品评价鉴定技术规范》系列标准将陆续发布

 

 

中绿优质农产品培育技术规范(试行)

中绿优质农产品认证中心

(20222月22)

【正式发布】《中绿优质农产品培育技术规范(试行)》(图1)

第一条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推动品种培优、质提升、品牌打造和标准化生产,培育优质农产品品牌,促进乡村特色农业产业提档升级,助力农业高质高效和乡村振兴,更好地满足公众对特色优质农产品的个性化需求,中绿优质农产品认证中心(以下简称“中绿认证中心”)决定探索开展优质农产品培育工作,并制定本技术规范。

第二条  本技术规范所称“优质农产品”是指产自适宜环境条件,具有稳定且可感知、可识别、可量化的品质特征,具有一定生产规模,有稳定的供应量和消费群体,并经中绿认证中心培育的农产品。

第三条  本技术规范所称农产品,包括种植业和养殖业产品及其初加工产品。

第四条  优质农产品培育坚持“自愿申请、技术评价、信息公开、动态管理”和精准服务原则。优质农产品培育申请常态化受理,中绿认证中心技术确认后原则上每季度公布1次。

第五条  申请优质农产品培育的农产品,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有明确的产地范围、特定的生产条件和特定的品种;

(二)有稳定的生产规模和商品量;

(三)具有1-2种可感知、可识别、可量化的品质特征,量值显著有别于同类产品,且持续稳定在特定量值范围内;

(四)产品品质特征来源于产地环境并经动植物及微生物自然生长形成,非人为外源性添加;

(五)生产过程执行农产品全程质量控制技术体系;

(六)有包装标识和注册商标;

(七)产品符合食品安全强制性标准要求,近3年未发生过质量或安全问题。

第六条  申请优质农产品培育,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优质农产品培育申请表(附表1);

(二)优质农产品品质特征技术评价鉴定报告(附表2);

(三)申报主体资质证照、证明性文书复印件;

(四)其他证明申请产品具有优质品质特征的相关材料;

(五)申请产品包括生产环境、不同生育期(状态)、包装标识等内容的数码照片3-5张。

第七条 优质农产品的品质特征评价鉴定包括对产地环境(土壤、水等)、生产过程和最终产品的评价。评价鉴定报告由申请主体自行委托业务技术对口的全国名特优新农产品营养品质评价鉴定机构(试验站)依规出具。

第八条 优质农产品培育以规模化生产经营主体为单元申请。申请材料(纸质和电子各1份)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加盖单位印章后,提交至所在县级优质农产品认证分中心(以下简称县级分中心”)。

第九条 县级分中心负责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可靠性进行初审,提出推荐意见并加盖印章后报地市级分中心。

第十条 地市级分中心负责对申请材料的规范性和完整性进行技术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并加盖印章后报省级分中心。

第十一条 省级分中心负责对申请材料的代表性和符合性进行技术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并加盖印章后报中绿认证中心。

第十二条 中绿认证中心负责组织专家对优质农产品申请材料和品质特征进行全面技术评审。符合条件的,在中绿优质农产品认证中心网站公众号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由中绿优农产品认证中心核发优质农产品证书,并通过中绿优质农产品认证中心网站和微信公众号等媒介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  优质农产品证书有效期3年。期满按原程序申请确认,符合条件的重新核发优质农产品证书。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分中心加强对优质农产品跟踪检查和日常管理。有证据表明不再符合优质农产品培育条件的,中绿优质农产品认证中心注销证书并公布。

第十五条  本规范由中绿优质农产品认证中心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中绿优质农产品认证中心

联系人:张主任    

电    话:  18515171568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农展馆北路55号农业农村部北办公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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