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浏览: 次 作者:水中花
2017年,举报单位永兴实业有限公司及其关联企业因经营发展需要,向山西高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进行贷款,以公司名下的位于高平市158号商业房地产及高国用(2019)第041号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为抵押,2019年,山西高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将永兴实业及其关联企业起诉到法院,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还款协议,后高平农商银行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查封了永兴实业名下高国用(2009)第038号、041号土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并对永兴实业采取了冻结银行账户等强制措施。 同时,农商银行还向法院另行提起五起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申请拍卖、变卖永兴实业的商业房地产用于清偿所欠该行的债务。后法院作出裁定准许拍卖、变卖永兴实业坐落于高平市建设南路东侧158号商业房地产,高平农商银行对变价后所得价款在贷款本金及相应利息范围内受偿。裁定书生效后,高平农商银行向法院申请执行,2019年9月16日,法院委托山西琨仲房地产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位于高平市建设南路东侧永兴实业1号商业楼的房地产价值进行评估,最终评估的房地产市场价值为155248607元。2019年9月26日,永兴实业与高平农商银行签订了《以物抵债协议书》。
至此,永兴实业等关联企业与高平农商银行之间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债务(包括五件实现抵押物权执行案和两件金融借款案共七件)全部结清,双方之间不再存在任何债权债务关系
没有想到的是杨革红故意隐瞒永兴实业已经还清贷款的事实,仍然串通法官申请对永兴实业坐落于高平市建设南路158号商业房地产[他项权证:晋(2017)高平市不动产证明第0001031号](涉案抵债资产)进行拍卖。高平农商银行在申请以第二次拍卖所定的保留价111778997.04元接受该拍卖物。于是,执行局于2020年9月28日作出(2019)晋0581执1000-1004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将上述商业房地产作价111778997.04元交付高平农商银行,抵偿(2019)晋0581民特4号﹣8号民事裁定书中确定的贷款本金及利息。2020年11月16日,该房产最终由高平农商银行接管。
这明显是损害了永兴实业的合法权益,因为永兴实业明明已经将坐落于高平市建设南路158号商业房地产[他项权证:晋(2017)高平市不动产证明第0001031号](涉案抵债资产)作价145101886.86元的价格抵给了高平农商银行(附有财产移交明细表)为证。
法院本是维护法律权威,为百姓沉冤昭雪的地方,永兴实业发现高平农商银行杨革红的违法行为后,屡次向史国安和申占鳖反映有关情况,但是申、史二人均不予理睬,对永兴实业提供的《以物抵债协议书》还款凭证等有关情况陈述置若罔闻,仍然冻结永兴实业三个关联企业账户长达13个月之久(附有执行裁定书)为证。
综上举报情况属实,如有虚假本单位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恳请相关部门依规依纪依法对史国安、申占鳖、郭会龙、杨革红四人彻查追责,并依法追究本案相关工作人员的相关责任。真正的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能够感受到公平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