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诉讼法”)已由我国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于1991年4月9日通过,第44号令已经公布,历经2007年、2012年、2017年、2021四次修正,共四编二十七章二百九十一条。
山东忆兴律师事务所律师张金武、山东坤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路国正、山东法盾律师事务所律师许付桂、海南海石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凯在联合为市民张某提供法律服务的过程中,因律条中的“可以”二字遇不公平审判,对此四名律师在对我国“民事诉讼法”进行详细研究后,形成修改建议书。
建议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修改建议书
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规定的“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修改建议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可以”二字引发的“建议”
2019年1月3日,山东临沂市某县法院对张某诉某置业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因张某与置业公司均未上诉,故一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2021年11月22日(落款时间),置业公司就该案向某县法院申请再审,某县法院以本院无受理权为由未予受理。
2022年8月21日(落款时间),置业公司向某县检察院申诉,某县检察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之规定,以“某县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为由对该案予以检察监督,并于2023年2月4日向某县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建议某县法院再审该案。
四名建议修改“诉讼法”律师系张某的代理人,在接受委托后多次向承办检察官提出:某县检察院对本案进行检察监督是错误的,因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某县法院无权受理本案的再审申请,既然无受理权,当然不能作出受理或者驳回再审申请的裁定,自然也就不存在“逾期未做出裁定”的情形。作为基层人民检察院无权对法律的适用做出扩大化的解释,某县人民检察院应当撤回该检察建议。
“可以”二字的不同解读
承办人认为
某县检察院的该承办人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再审”中的“可以”——应当理解为:既可以向上级法院提出再审申请,也可以向同级法院提出再审申请。此处的“可以”不是应当,不受级别限制,当事人既可以向上级法院申请再审,也可以向本级法院申请再审。
四名律师的观点
建议人认为,基层检察院无权对法律的适用作出扩大化解释,如果基层院把“可以”理解为“既可以……又可以……”,那法律的意义和作用何在?
建议人认为,根据分号前后的表述,某县检察院的理解显然是错误的,但考虑到检察官都是经过千挑万选的法律精英,如果这些法律精英群体都能对该条规定产生理解错误,那实务中出现理解错误的比例应当不低,故提出上述建议,将“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修订为“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避免歧义,引起不必要的争议。
另外建议人认为作为法律精英的检察委员会成员全体理解错误,要么是法律出了问题,要么是人出了问题,二者必居其一。故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上书,请求对该法条进行修订。
(四名律师的签名)
编后:
法律,特别是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是严谨的、逻辑清楚明了的,一般不容易产生歧义,在实际施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由最高院和最高检颁布司法解释来解决,下级法院、检察院特别是基层院无权对法律作出扩大化的解释。在以上事件中,山东临沂市的某基层检察院对法律作出“可以”“也可以”的解释,使其代理律师深表无奈,只能上书全国人大,请求释法,明确具体法条,避免歧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