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辽宁省朝阳县北沟门乡康家湾村民张自余诉说了自己的遭遇,辽宁省朝阳县的王志刚在辽宁省朝阳县北沟门乡原乡长孔某等人的“配合”下,将“租赁变为转让”以欺诈的方式获取了自己的铁矿选厂及采矿权。
强权好夺,失去铁矿选厂
1990 年开始,张自余与其胞兄弟张自铭共同筹建和经营朝阳县北沟门乡铁矿选厂。1993年3月22日,经朝阳县工商管理局注册登记为集体所有制企业,并取得《采矿许可证》,有效期至 2010年1月。2000年4月,朝阳县个别领导协调将朝阳县北沟门乡铁矿选厂租赁给王志刚,租期5年。王志刚租赁铁矿选厂后起了贪念,试图据为己有,在朝阳县相关部门和北沟门乡个别领导的干预配合下,采取“多种措施”,签订了《朝阳县北沟门乡铁矿选厂采矿权转让协议》,同时填报了《采矿权转让申请书》。最终达到了终止尚未到期的承包合同,将北沟门乡铁矿选厂及采矿权转让给王志刚的目的。
纪委介入,未能实现权益
2005年5月,朝阳市纪委、监察局召开市县乡三级领导10人参加的协调会议,北沟门子乡乡政府《关于注销朝阳县北沟门铁矿选厂的决定》文件是错误的,应予以纠正。乡政府已经撤销了该文件,本次协调会研究决定,恢复张自铭为法人代表的朝阳县北沟门乡铁矿选厂营业执照及其合法权益,由朝阳县北沟门子乡政府出具证明,派人和张自铭一道到朝阳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撤销2000年12月10日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北沟门乡铁矿选厂注销登记,朝阳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的工商执照要与被注销的《工商营业执照》一字不差。
等到法院判决确认张自余、张自铭共同承包朝阳县北沟门子乡政府铁矿选厂是合作关系的时候,王志刚已经实际占有了北沟门子乡铁矿选厂及采矿权。张自余不得不再次走上诉讼的道路,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
诉讼不能,牵出保护势力
先是张自余、张自铭二人产生纠纷走上诉讼的道路,朝阳县人民法院在2006年6月26日作出(2006)朝民合再字第 5 号民事判决,确认张自余、张自铭共同承包朝阳县北沟门子乡政府铁矿选厂是合作关系,有《北沟门子乡铁矿选厂承包合同》《铁矿、矿石开采及建厂协议书》《采矿协议书》《征用土地协议书》《北沟门子铁矿选厂设备租赁合同书》《抵押财产保证书》《公证书》等为证。 后有等到法院判决确认张自余、张自铭共同承包朝阳县北沟门子乡政府铁矿选厂是合作关系的时候,王志刚已经实际占有了北沟门乡铁矿选厂及采矿权。张自余在信访不能实现权益的情况下,不得不再次走上诉讼的道路,求助法院彰显公平正义依。 2008年,张自余将朝阳县北沟门子乡政府、王志刚诉至辽宁省朝阳县人民法院,令人愤怒的是,法院判决判张自余败诉。张自余说:“此案上诉到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中院庭长竟然告诉我,王志刚背后有辽宁省朝阳市原市委副书记姚某撑腰,姚某要求维持原判,你不要再告了,最终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 愤怒的张自余认为,无论是政府人员还是法院人员均与王志刚勾结在一处,形成了一股邪恶势力,维护非法利益,阻碍公平正义。王志刚非法侵占我的铁矿选厂及采矿权获利几十个亿,造成了我15年经济损失3600万,至今我无房无产,生存艰难。
维权到底,正义不会缺席
张自余在诉讼期间,还对王志刚与北沟门子乡政府的行为进行了信访控告。张自余说:“我在上访期间,王志刚多次殴打我,砸毁我家的财物,还对我进行死亡威胁,试图阻碍我上告。事实证明我告对了,朝阳市纪委经过调查后得出公正的结论。” 遗憾的是,这份信访简报虽然发到辽宁省纪委、监察厅,增发给时任辽宁省委书记、省人大常委会主任的张文岳同志,但是依旧没有解决张自余反映的问题。 张自余说,朝阳县法院已经确认“铁矿选厂及资产为张自铭个人所有”,当时筹建铁选厂的款项是我出资,张自铭不再参与起诉以及赔偿诉求。就是因为姚某在操纵,市县相关职能部门谁也不敢根据信访简报的要求执行。 张自余再次请求辽宁省、朝阳市、朝阳县党委政府相关部门和领导将中央纪委信访室、监察部举报中心的信访简报和市纪委调查的结论落到实处,严惩王志刚及其背后的保护势力,赔偿其15年来经济损失、精神损失费和诉讼维权费用4000余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