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栏目
首页山东 • 正文

国有林场给工资田,种庄稼抵工资是否违规引质疑

发布时间:  浏览: 次  作者:赵西法

“鼻子山国有林场给工资田,种庄稼抵工资算不算违规。1989年至2006年期间工资田种庄稼抵工资,已经失去诉讼时效,律师都不愿意接受求助。”近日,山东省沂南县鼻子山林场退休职工赵西法致函上级有关部门反映说。

      

    赵西法1946年2月生,1977年1月在鼻子山林场工作,系鼻子山林场正式职工,目前已退休。“大包干”责任制后参与承包经营。1989年至1991年,承包尚庵寺林区约10亩苹果园,除工资外盈余部分上交林场;之后参与于某湘的联合承包组,共同承包尚庵寺林区果园及山林,收入抵顶他们5人工资外每年盈余部分还上交鼻子山林场;1995年左右果园因管理不善,伐后作为工资田,此后耕种工资田近10亩。
    今年10月12日,沂南县国有林场总场给出(2021)0001号《关于赵西法工资问题的答复意见书》。答复意见说,在生产经营承包责任制和工资田期间,您不属于后勤管理人员,平常只经营自己的土地(果园),不参与林场事务,林场不对其考勤。但当时职工有一定收入渠道,系当时的事业单位企业化管理等政策原因造成,对职工实行工资田制度,采取“承包到人,自主经营”的管理方式,包本田(工资田),将工资、福利、经营管理费用等全部承包在内,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期间,除后勤管理人员外,一般职工不用到林场上班参与林场事务,平常只经营自己的土地、自行创收。您曾承包苹果园,分配有“工资田”耕种,有一定收入,经营果园时收入较好。
    如不服本处理意见,可自收到本处理意见书之日起30 日内向沂南县人民政府提出复查申请。逾期不提出复查申请,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不再受理。
    我认为这个答复意见与事实不符。
    其一,承包果园十余亩没有那么多当时每年公司收取承包费,现变成盈余缴公司。当年苹果园农村很多,当时1元5斤没有人买,还需要用推车到附近村里去卖,基本都是推回来或倒掉。
    其二,自己种田,那是荒山地基本需要开荒种植,根本抵扣不了工资,基本都是地瓜、花生之类的农作物。
    其三,后勤都是管理人员,厂长、副厂长、分厂长、会计等,都是有工资的。
    其四,值班上岗护林救火属于一线人员,需要种田,种山地还要补缴盈余,给山地种植,5个员工都是山地,靠天吃饭,没有雨水没有口粮。基本生活靠附近村熟人借和亲属借钱,不够吃时。   
    其五,2002年劳动仲裁,工资补发并不合理只是相应生活费补偿。
    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最终是以保障人民群众的权利和自由为依归,要以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作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成效的核心评判标准。恳请上级领导在百忙中给予关注,在查明事实真相的基础上,依法依规公正处理,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本人求助15120006003微信。

来源:中视在线

    相关文章Related

    返回栏目>>

    首页   |   帮助

    Copyright © 2014-2024 《华报》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