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建国)2018年12月15日20时许,在江苏盐城发生了一起交通事故。2020年10月29日,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陆某、王某某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陆某随即提起上诉。这起看似极为普通寻常的案件背后隐藏着诸多疑团,并没有随着一审法院的判决迎刃而解。
马拉松式的办案期
该案历时近两年之久,才出一审判决!笔者查询判例,此类案件从事故发生到最终判决,一般不会超过6个月,大多醉驾案在3个月左右即能办理终结。即便是曾经轰动一时的“南京张明宝醉驾案”,从案发到审结也仅用时不到6个月。本案为何久拖不决,是证据不足、过于复杂还是另有隐情,我们不得而知。
令人生疑的监控视频
为了指控陆某在停车场与王某某换开,本案一审当庭播放了“翻拍的”警方调取的一段河鲜馆停车场监控视频,视频中并不能辨识出陆某有换开行为。相反,陆某上车后一直坐于副驾驶位,并未离开。视频中,制作此段视频的人员 “旁边”中提到陆某与王某某换开了,如此视频怎能作为定案证据!
勘查笔录成救命稻草
蹊跷的是,本案卷宗中出现了一张疑似对前述视频监控的勘查笔录纸。经了解,这页纸并非警方作为证据材料使用和移送的,相信在正常情况下警方应该也不会提供,因为记载的内容恰恰证明了“王某某上驾驶室……车辆移动”并没有提及陆某换开。对于办案单位而言,这张没有编码的手写记录完全是“不速之客”。对于陆某而言,犹如抓住了救命稻草,但如此重要的证据,并没有引起办案单位的足够重视。
有监控为何不调取
“有监控为何不调取”?陆某反复向笔者重复这句话。据其陈述,从河鲜馆到事故发生地沿途有两处高清探头。事故发生后,陆某曾多次要求警方调取沿途监控以证清白。从常理来看,为了查明案件真相,警方也应及时调取并保留该份重要证据。
沿途路段两处监控点
而此后半年多,警方再没有找过陆某,陆某也以为警方已经调取监控并了解了真相,便没有继续追问此事。但事实并非如此,该监控的灭失直接导致无法查清案件事实。
民警“隔空”现场办案
顾某系陈洋交警中队的一名警察,但在本起案件中扮演着极为重要的“角色”。陆某向笔者反映,事故发生时,这位警察处于休假期间。但在当天事故发生后,却能看到他“处处忙碌”的身影,先是带领辅警到案发现场,然后进行现场勘查,接着去医院对陆某等人进行血样采集,次日上午又接着给陆某等人录口供。很难想象和理解,这位休息在家的民警是如何分身前往事故现场的。(下图为射阳公安局答复12345的电话录音部分整理内容)
执法记录仪竟然“失忆”
从时任射阳县交警大队陈洋交警中队中队长陈某反映的情况来看,其当天与另一名辅警均带有执法记录仪,然而两台执法记录仪却没有留存任何影像资料。射阳县公安局在向12345回复中提到:“执法记录仪视频没有及时刻录成光盘,因服务器储存容量只有半个月,导致前期勘探及提取血样执法记录仪被覆盖,无法调取。”
陆某还讲到,执法记录仪不仅能证明当时抽取血样封存袋被撕毁后没有再次签字封存,而且还能证明事故发生时,受害人一方曾当场指证王某某驾驶车辆的事实。
如此重要的证据以如此方式“丢失”,谁的责任?我们相信,如果这些视频能够保存,或许就能让本案事实更加清晰,但没有如果。
血样密封袋有无再次封存
撕毁的血样密封袋有无再次当场封存可能会直接影响到本案的审理结果。从一审到二审,双方对此一直存在较大争议。而检方一直无法提供可以证明血样密封袋再次封存的视频或照片,在本案二审庭审过程中,检方补充提交了办案民警、辅警以及当班护士的证言,证明已当场封存。
陆某向我们表示,这些证言都是他们自己去“安排”的,加上射阳警方之前都制作了那么多虚假材料,我相信盐城中院肯定不会认可他们的证言,这点我并不担心。
不翼而飞的备份血样
陆某一直想不通,他当时的饮酒量明显比王某某少很多,为什么酒精含量测试鉴定结论下来,他的指标却超出王某某很多。于是向办案单位提出要求查看备份血样,以证明是否存在血样被污染、掉包的可能,但得到的答复是“备案血样已于2020年2月由支队统一销毁”。
强烈质疑办案存疑
《江苏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分酒精含量检验工作指南》第十四条规定“血样、影像资料保存至法院、检察院或公安机关就案件作出的结论确定之日。”落实到该案,执法记录仪视频没有及时保存,备份血样又提前销毁竟然同时出现。
真相只有一个,我们期待着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查明案件真相,作出公平公正的判决,让陆某切实在这起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