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中站区公安分局和公民魏新宝杠上了

来源:法观网 作者:常伯阳 人气: 发布时间:2020-04-30
摘要:​​魏新宝不构成寻衅滋事罪 应当对魏新宝案做不起诉处理 河南轨道律师事务所接受魏新宝的委托指派常伯阳律师作为魏新宝的辩护人为魏新宝提供法律帮助,辩护人通过阅卷,并向

​​魏新宝不构成寻衅滋事罪

应当对魏新宝案做不起诉处理

河南轨道律师事务所接受魏新宝的委托指派常伯阳律师作为魏新宝的辩护人为魏新宝提供法律帮助,辩护人通过阅卷,并向知情人了解案情,认为魏新宝占有王敬军房子行为系民事纠纷,且已经进入法院的民事诉讼程序,中站区分局限期要求魏新宝搬离是插手经济纠纷的越权违法行为,魏新宝的行为不涉嫌犯罪更不构成寻衅滋事罪。具体理由如下:

魏新宝占有王敬军的房是因为王敬军借魏新宝的钱未还,且借款抵押手续上也表明要用王敬军开发的兰馨住宅的房抵押,魏新宝占有王敬军的房是有依据的,另外,因此房屋纠纷王文杰,李小虎曾到法院起诉魏新宝和王敬军,法院也已经做出过判决,既然房屋纠纷已经诉诸法院,法院也以民事纠纷立案处理,中站公安就没有任何理由插手此纠纷,根据因此,中站分局向魏新宝下达限期搬出的告知书的行为明显违反了公安部的禁令,系禁止的插手经济纠纷的滥用职权行为,对此行为,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在处理张诠英寻衅滋事案件中曾做出过如下评价:公诉机关指控的第二起犯罪事实,所涉及房屋的民事权属尚未确定,无法确定被告人张诠英拒不搬出行为是否违法,焦作市公安局中站分局告知书的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足。法律不能给违法行政行为做出肯定评价,这是法理也是天理。不能因为中站分局告知魏新宝搬出,魏新宝拒不搬出就认为满足了“经有关部门批评制止或者处理处罚”这样一个犯罪构成要件,毫无疑问“有关部门的批评制止或者处理处罚”必须是合法的,方能产生法律效力。但中站区分局违法插手已经进入法院诉讼程序的民事案件,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对其行为只能做出否定性的评价,当然不能成为判定魏新宝有罪的证据。

综上,辩护人认为魏新宝不构成寻衅滋事罪,检察机关应当做不起诉处理。

 

此致

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检察院

 

辩护人:河南轨道律师事务所 常伯阳

2020年4月23日

责任编辑:常伯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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